(一)回避决定书--其他通用文书
(一)回避决定书--其他通用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回避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的 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法决 定其回避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回避决定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31条的规定设 立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 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31条规定: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 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应当制作相应的 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就是回避决定书。
回避决定书可以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是只 适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决定回 避的情况,而不适用于自行回避的情况。回避决定书的适用对象,包 括五种,即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公安机关负责 人。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作出回避决定的各 种情形,包括: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弓)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回避决定书是原来就有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对其格式、内容进行了统一修订,以使之 更臻完善。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书
检避〔〕号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 经决定, 一^^^^对此案 回避。
年月日 (检察长印成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3丨结构内容及制作方法
回避决定书为三联填充式法律文书,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
下:
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书
(存根)
检避〔〕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一 被决定回避人― 回避原因―^ 申请人― 批准人―
批准时间―― 承办人
填发人一^^
填发时间.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回避决定书
(副本)
检避〔〕号
根据《中华X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条的规定, 经―决定, ―对此案 ^回避。
检
年月日 (检察长印成院印)
此决定于―一年 ―月—日向我宣布。 申请人
宜告人^――
号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幻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回避决定书》;文书编号,即“检避〔 〕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 和序号。
正文。包括三项内容:(丨)被决定回避人的姓名;⑶法律依 据,空白处应当根据被决定回避人的身份和决定回避的原因,恰当地 填写所适用的法律条文;〈3〉决定的机关和内容,被决定回避人是检 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空白处填写“本院检察委员会”;是其 他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的,空白处应填写检察长 姓8; “)决定内容,空白处应填写被决定回避人的姓名和案件名 称。
尾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时间;〈2〉印章。检察长决定的, 盖检察长印;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盖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在本联下方印有“第三联送达被决定回避人”字样,表明,联应 当送达被决定回避人。 ’
副本〈第二联〉: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明“(副本广,以示区别外,与正本 首部内容相同。
正文。与正本正文内容相同。
尾部。该联尾部与正本的不同之处,是增加了签收的内容,空白 之处应按要求由申请回避人填写回避决定宜布的时间并签名,宣告人 也应当在相应的位置签名。
在本联下方印有“第二联告知申请回避人后附卷”字样,表明该 联应当在向申请回避人宣布后附卷备查。
存根〈第一联
首部。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文书名称下方标明 “(存根广字样,以示区别。
正文。包括十项内容,空白处按顺序应依次填写:(丨)案由; (之)犯罪嫌疑人姓名;〈3〉被决定回避人;(勾回避原因;〈5〉申请 人姓名;(^)决定人姓名或决定机关名称;⑴决定时间;(丨)承办 人姓名;(幻填发人姓名;00〉填发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与其他存 根统一保存备査。
回避决定书以被决定回避人为单位,每决定回避一人,制作一 份。词一案件决定数人回避的,由于各个被决定回避人回避的原因不 同,应当逐人制作。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作出回避决定,不必询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宣布,但应当在第二联签收部分注明系依职权决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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