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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糾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五)糾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活动监督 中,发现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裁定不当而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所 制作的诉讼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 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 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这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 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只在人民检察院纠正人民法院不当的 减刑裁定时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判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 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的减刑裁 定书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 即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减刑裁定书副本以后20日以内,向人民 法院提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
  2.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为叙述式文书。内容结构可分为:首 部、罪犯基本情况、原裁定情况、认定裁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结论和纠正意见、尾部七个部分。
  首部:
  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之)文书名称,即“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
   文书编号即“检纠减〔〕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 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主送单位名称。即收文的人民法院名称。要单列一行,顶格书写。
  罪犯基本情况:
  这是本文书正文的开始,要写明被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罪犯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判刑罚等内容。
  原裁定情况:
  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对罪犯减刑的不当裁定是人民检察院纠正的对 象。在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后,要写明报请裁定减刑的执行机关名称、 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裁定减刑的理由和最后结果等内容。
  认定裁定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这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据以提出纠正意见的立论基础,要针对人
民法院据以作出减刑裁定的理由,叙明实际情况,要实事求是地、客 观地提出不应对罪犯减刑的事实。例如,罪犯在执行期间没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等。叙述事实以后,要引用刑法关于减刑的条文,说明罪犯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结论和纠正意见:
  结论,即认为罪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 纠正意见,即明确要杀人民法院纠正不当的减刑裁定,可表述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 请予以纠正”。
  尾部:
    制作文书的年月日;
  (之)盖章。在年月日上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
  制作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应一式两份,正本送达作出不当减 刑裁定的人民法院,副本存卷。
  3^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的适用问題
  实践中适用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 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査证属实,应当执行死 刑。根据上述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 为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裁定不当,如减 刑后确定的刑期过短、应减为无期徒刑而裁定减为有期徒刑等,需要 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也适用本文书。如果罪犯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起诉以后,人民法院没有 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反而予以裁定减刑,不适用本文书,而应根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为保证文书的效力,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 书,应当由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的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具有 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书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所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 书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其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范例
X X省X X市人民检察院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
                       X检X纠减〔1997〕28号
X X省X X人民法院:
  罪犯张X X,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X X省X县人,因犯 抢劫罪于1990年被X X省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 年8月8日,你院根据X X X X监狱提出的建议书,认定罪犯张X X 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以X X X X号文书对其作出减刑X年的裁 定。据我们调查,罪犯张X X在服刑期间多次殴打同监罪犯赵X X, 还声称出狱后要报复将其抓获的公安人员,其并没有悔改表现,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 X条规定的减刑条件。所以,你院X X X X号裁定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请予以纠正。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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