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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抗诉书--抗诉文书

(二)刑事抗诉书--抗诉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问题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
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05条第3款以及其他法律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抗诉。通常称为上诉程序的抗诉,最髙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栽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通常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哪种程序 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并送达抗诉书, 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抗诉提出后,人民法 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 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内容结构和写法
  上诉程序的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均为叙述文书,两者 虽然基本性质与名称相同,内容结构与制作要求也大部相同,但由于 程序和时限不同,因而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之处。为表述的方便,下面 分别说明。
  上诉程序的抗诉书
  这种形式的抗诉书的主要特点,是由“上诉程序”的实际状况来 决定的。本文书由五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的名称,不分上 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一律称为“抗诉书”文书编号,即“检抗〔〕号”。
  原判决(裁定〉情况。即写明原审被告人情况;所抗诉案件的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案来源。包括:本院收到判决、 裁定的时间,原审的人民法院名称及作出判决、裁定的时间,文书编 号,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判决或裁定结果(即认定性质、罪名、量刑等〉。
  审査意见和抗诉理由。概括写明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指 出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阐述提出抗诉及4正错误的必要性。 依次包括内容有:
   写明审査意见,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所在。对判 决或裁定存在的错误加以简要概括,以告知上一级法院抗诉的焦点是 什么。写作要求是:明确指出其错误。如“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一 审判决对被告人X X X犯罪性质认定错误,量刑过轻。理由如下:
  (之)阐述抗诉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运用事实和证据,具体指出原 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阐明为什么错误,同时论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的正确性。写抗诉理由时,必须针对原审判决的错误提出。要论点准 确,论据有理,论证合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抗诉工作的实 践经验,抗诉理由主要应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①原判决或裁定认 定事实有错误的,包括遗漏罪行,应该依法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或 者认定事实有错误等情况,都是提起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事实是适 用法律、定性、量刑的基础。认定事实有错误,必然导致定性、量刑 或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写抗诉理由时,首先要具体指出原判认定的 哪些事实有错误再论证检察机关查实认定哪些事实和证据的准确性。
②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包括:定性(罪与非罪〉、定罪 (此罪与彼罪;!、不处罚或免除主要理由之一。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 况,与抗诉书上下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写:如果原判决是因认定事实错 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先将检察机关查淸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 明,然后具体指出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再阐明本案应如何正确 适用法律、认定犯罪性质。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无误,只是在适用法 律上有错误,应在指出具体错误后,着重围绕行为事实的本质特征, 论证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③原判决或裁定量不当的, 包括:罪刑不相适应,刑罚过轻过重,具有法定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未依法准确量刑的;以及适用缓刑不当,无正当理由而未 依法判处刑罚等情况。这也是判刑或裁定错误的主要表现和抗诉的主 要理由之一。要针对量刑不当的原倒,阐述抗诉理由。如果是认定事 实错误,致使定性、定罪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参 照上述要求,在阐明认定的事实和论证准确适用法律的正确意见后, 再写清量刑的不当所在。如果认定事实和认定性质、确定罪名基本无 误,只是量刑过轻过重的,应着重从情节、社会危害性筹影响量刑的 诸要素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原判量刑上的错误所在,进而提出准确量 刑的原则意见。④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正确 判决的,要先写清原审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正 确判决的,要先写清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事实表现,包括时间、 地点、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的违法行为等情况。然后,写明影响正确判 决的可能性或现实表现,再阐述法律规定的正确诉讼程序。⑤原裁定 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错误地裁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要针对分歧焦点,充分动用犯罪事实和证据,逐条逐项论证本案 符合法定条件,足以认定的道理。
  司法实践中,关于“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部分,具体结构和写 法有:
  甲、分段列举。即写明审查意见后,将抗诉理由按论点、论据, 加序号分为几个自然段叙述。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论点明确,论证清 楚,条理性强。适用于抗诉理由论点较多的案件。例如:
  “经本院审査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确 有错误。理由如下:
 ~^ ”
     ^ 0
  乙、综合分析。即将抗诉理由分层次地在一个自然段内叙述。这 种方法的特点是结构紧凑,观点概括集中。适用于抗诉理由集中、论点较少的案件。
  丙、分人叙述。即在同时有几个被告人的抗诉的案件中,参照上 述方法,针对每个被吿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叙连对各个被告人判决的 抗诉理由。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各被告人的情况与抗诉理由联系紧 密,针对性强,适用于抗诉理由各不相同的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抗诉案件。
  结论意见、法律根据、决定和要求事项:
  这部分应以“抗诉理由”为基础,依次写有三方面的内容:
    阐述结论性意见。即根据所述的杭诉理由,针对原判错误, 阐述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告人行为性质、罪名、量刑等意见。
  (之)引用法律稂据。抗诉书要针对实际写明两个方面的法律根 据:①据以指出和纠正原判决或裁定错误的法律条款。属于案件实体 的条款;属于程序问题的,如违反法律程序、错误的裁定等,要引用 刑事诉讼法等程序相应的条款。②据以提出抗诉的法律条款。即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
    要求事项。即在本部分的末尾写明“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 依法改判。”
  例如:
  “综上所述,被告人X X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情节恶劣,危害十分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華 第2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人应从重处罚。X 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X X有期徒 刑十年,量刑明显过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尾部
  写明“此致”、受理抗诉的法院名称〈即写上一级法院全称\发 出本文书的年、月、日,加盖本院院章。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
  这种形式的抗诉书,是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实际状况来安排 结构和确定写作内容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由首部、原审被告 人身份情况和提起公诉简况、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概况、对所抗诉案件 判决(裁定〉的审査意见、提起抗诉理由、抗诉决定、尾部六分组成。
  与上诉程序的抗诉书,内容结构和写法大部分类似。但是,由于 审判监督程序比较复杂,与生效判决或栽定间隔时间相对长一些,审 理期限也较长,因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的写法上,也有自己的 特点。与上诉程序的抗诉书主要区别是:
 增写抗诉案件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和提起公诉的简况。这部分内 容,要准确、简要写明,它有助于说明案件全貌。具体写法是:①在 正文第一段写明被告人身份情况。具体项目可参照起诉书写法。②接 着写明本案提起公诉简况。包括:写淸由哪个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或 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哪个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认定的罪名及 处罚要求(从重或从轻〉,提起公诉的时间、文书名称、编号,以及 主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写明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有关情况。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 象,可能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也有可能是已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所以要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写法。
  抗诉对象是终审判决或裁定的,抗诉书应在“被告人身份情况和 提起公诉简况”部分之后,分别写明本案一审和终审判决或裁定的主 要内容。包括:一审和终审法院名称;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名称及 编号,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如果是裁定,则写裁定事项〉情况。② 抗诉对象是一审判决或裁定的,除应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 外,还要声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定生效原因和生效时间以便使所叙 述的内容清楚、完整。
  增写抗诉案件来源。即写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缘起。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途 径,主要有:根据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报告,备案审查,通过办案质 童检査、复査申诉等。这也就是抗诉案件来源,针对实际情况,简要写明。
 抗诉意见和理由要有不同侧重点。生效判决或裁定情况比较复 杂,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阐述抗诉意见和 理由:
   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正确,而二审改判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时,写抗诉理由,应一方面论证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另一方 面论证二审改判的错误所在。〈2〉如果认为一、二审判决或裁定都确 有错误的,应当分别分析一、二审判决或裁定的错误之处,运用事 实、证据和法律,论证本院对该案定性定罪、处罚量刑、诉讼程序、 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正确意见。
  据以抗诉的程序法律根据不同。审判监督抗诉书,引用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205条第三款,作为提起公讼的法律根据。
  主送的人民法院级别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审判 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时,最髙人民检察院应向最髙人民法院提出;作出 生效判决或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因 此,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的尾部中,受理^1;诉的人民法院名称,应写 同级人民法院名称。
   制作份数和送达、归卷要求
 抗诉书以案件或被告人为单位制作。其制作份数按实际需要计 算。正本送达主送的人民法院,副本(通过法院)送达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附检察内卷一份。上诉程序的抗诉书,要抄报上一级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书,要抄送原提起公诉和提请抗诉的下级检察 院。
  上诉程序的抗诉书,应由起诉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将抗诉书正 本和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副一并送达原审人民法院,由其分
别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和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审判监督程序的 抗诉书,应将正本和给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副本,一并由有权提出抗诉 的检察院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送达。
  4^刑事抗诉书范例
XX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X检X抗〔1997〕3号
  被告人孙X X贪污、挪用公款一案,X X市人民检察院于1994 年3月15日向X 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 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被告人孙X X将炒美元利润人民币15819. 67元占为己有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于1994年10月14曰以(丨…)X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书判决被告人孙X X无罪。X 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X 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 X将炒卖外汇剩余款用于购买轿车一辆属 实’但炒卖外汇的活动没有终结,认定孙X X非法占有利润款没有事 实根据,于1995年5年4曰以0994〉X刑二抗字第4号刑事裁定 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XX省人民检察院认为,XX省高级人民 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经审查:
  被告人孙X X,男62岁,汉族,河北省X X县人,原任中国银 行X X支行劳动服务公司董事长。
  1993年1月到8日,孙X X任中国银行X X支行行长和该行劳动 服务公司董事长期间,主管下属企业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炒卖外汇 业务。孙X X卖出外汇后获得20541 00美元。1993年5月,孙X X 利用事实上巳解体的X X银行贸易联合发展公司账号,将买美元的本 金686200 ‘ 00元人民币转回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又于8月2 日交给X X科技工贸公司总经理王X买卖美元的利润6616 . 00元人民
币,其余20541 00美元不交X X科技工贸公司做账,个人非法占有。 1993年9月10曰,孙X X用其中的19370. 00美元为自己在X X X X
区开办的XX实业公司购兰鸟轿车1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院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巳构成贪污罪,XX省高级人民 法院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
  一、孙XX经手的炒汇活动巳经终结,孙X X向X X中银科技工 贸公司隐瞒了获得20541 00美元的事实。炒卖美元是XX中银科技 工贸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账面明确记载,X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 共计支出购外汇款人民币686201 00元,于1993年5月收回购外汇 本金人民币686200丨00元,8月份收到炒外汇利润人民币6616 . 00元 并对此项业务作了决算。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经理王X证实,被告 人孙X X交给公司人民币6616 . 00元时讲,这次炒卖美元连赔带挣就 这些了,王X以此向中国银行X X支行汇报炒汇生意巳经做完,挣了 6616 ^ 00元人民币。被告人孙X X也供认,这次炒汇所获利润只交公 司6616 . 00元人民币,多的不想给了,并在自己的台历上做了假账, 以应付X X中行查账。这充分证明被告人孙X X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故意,也证明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妙卖外汇的经营活动已经终 结,孙X X侵吞炒汇利润的行为已实施终了。一、二审法院认为孙X X主持的炒卖外汇的活动没有终结,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孙乂 X利用事实上已解体的X X联合贸易公司的账号,将购 美元的本金转回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入账,是其隐匿炒汇利润,实 施非法占有的手段。X X联合贸易公司是1992年10月以X X支行为 主,联合X X省十四家市级中行在X X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孙X X 任董事长。由于公司实际上没有运转,孙X X在征求部分董事长行的 同意后,召开X X中行党组会决定公司不再办了。1993年3月底以 前,孙X X亲笔签发了清退股金函,清退了全部股金,并由XX中行 承担了全部股金利息和开办费用,财务清理完毕,XX联合贸易公司
事实上解体。但孙XX以转款方便为由,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注销手续,公章、账号一直掌握在孙X X手中。5月份孙X X角X X 联合贸易公司的账号转款填还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购外汇的本金, 在于使X X中银科技工贸公司妙外汇利润20544丨00美元脱离账务监 督,隐匿和非法占有公款。并且原X X联合贸易公司的股东都不知道 该公司炒外汇挣了钱之事。
  三、孙X X用赃款的大部分为自己开办的X X实业公司购车,进 一步证明了孙X X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1993年9月上旬,孙X X以 个为名义申请筹办X X实业公司,9月10曰孙X X用其隐匿的X X中 银科技工贸公司炒美元利润中的19300.00美元在X X林木加工厂购兰 鸟轿车1台。(案发时未办转籍手续)开票开的是X X联合贸易公司。 X X实业公司是挂靠在街道办事处的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街道 办事处未对其投资,无原XX联合贸易公司的事。因此,这台车的实 际所有权属被告人孙X X。一、二审法院认为该车的所有权属于X X 联合贸易公司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X X利用担任中国银行X X支行行长和劳动 服务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 的行为巳构成贪污罪,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无罪是错误的,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 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予以惩处。为了严肃国法,严厉惩治经 济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 定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X X
                        一九九七年三月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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