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辩护、代理文书
(四)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辩护、代理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 的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依法不批准受委托律师会 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制作。刑事诉讼法第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 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査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 权向侦査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査机 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131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査适用本章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在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案件的侦查阶段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査的时候使 用。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的适用对象是受犯 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其他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非本案的律 师等)由于在侦査期间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因而自然也就不存在是 否批准的问题。
允许受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保 护性规定。但并不是每一个案件受委托律师都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考虑到国家秘密关系重大,如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时会导致泄 露国家秘密、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等后果,所以,法律规定,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批 准。实践中是否批准,要根据具体案情和需要而定;不批准的,应当 制作本文书。
2.格式 ‘
本文书的格式〈见下页厶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 书,其各联的具体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应写全称,如 “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检察院”,此项内容可以在印制文书时直接印上, 也可以在制作时再填写〉;文书全称,即《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通知书》;文书编号,即“检不准见〔 〕号”,
空白处依次填写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使用该文书的人民 检察院的具体部门的简称、制作该文书的年度、文书顺序号。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絮院! \ 人民秦秦院;;:
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 不批准会见在輙箝罪 不被准会见在@罪
嫌疑人通知书 嫌擬人通知书 嫌疑人遒知书
(存根) (副本)
检不准见〔〕号 检不准见〔〕号 检不准见〔〕号
案由 ^^律师: 一律师:
犯罪嫌疑人 因犯罪嫌疑人一 因犯罪嫌疑人^
申请人 涉嫌 一案涉及 涉嫌 一案神及
性别 年龄 国家秘密,根据《中 国家秘密,根据《中
工作单位 号 华人民共和届刑事诉 号 华人民丼和菌刑亊诉
不批准会见理由―― 讼法》第九十六条第 讼法》第九十六条第
审批人 二款的规定,不批准 二款的规定,不批准
承办人 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填发人 人 。
填发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申请人
正文。包括:0〉律师的姓名;〈2〉不批准会见的原因,即“因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一案涉及国家秘密”,空白处分别填写犯罪 嫌疑人姓名和本案的案由(即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如属于多种 性质的犯罪则应均予列出\ 法律根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批准的内容, 即“不批准你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空白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尾部。包括制作该文书的日期(年月日)及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 察院的印章(加盖于制作文书日期之上〗。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三联送达申请人字样,表明 此联表格由检察机关填发后依法送达提出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凝人的 本案受委托律师。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与正本基本相同,只在首部文书名称之下 标注有“(副本广字样,此外,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二联附 卷”字样,表明此联表格由检察机关制作后留存归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其内容与正本首部基本相同,只在文书名称之下标注有 “(存根疒字样。
正文。包括:(丨)案由;即本案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如属多种 犯罪时则应一一注明,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注意,不要在 后面加“罪”字X; 犯罪嫌疑人姓名;〔3〉申请人(即受委托的 本案律师)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不批准会见原因, 即涉及国家秘密;^审批人、承办人、填发人签名或者盖章。(^) 填发时间〔年月日
备注。在此联表格之下标注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此 联由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统一保存备查。
4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具体适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只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能不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但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不批准受委托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准会见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而加以确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主要应根据案件的犯罪对 象、证据、案情等〉,既不能因案件在侦查阶段都有一定保密性而动 辄以涉及国家私密为由而不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
请,也不能片面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而对确实涉及国家秘密不宜 由律师佘觅犯罪释疑入的案伴也抻准其会见。: ”
⑵本本~被适角于受犯菲硪孽义季托的律遶歲文昀 亲友及非本去沾律师等人提出的会‘犯罪嫌疑人的要条,办案人员可 以依法口头直接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