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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文书

(二)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文书

1.概念、依据和适用范围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所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材料,经过审查,认为属 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决定将案件移送该机关,并通知报案、控 告或者举报人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4条第3款、第 4款的规定制作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立案侦查”;第84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 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 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案 件线索材料,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应当制作专门的法律文 书。这种法律文书,就是移送案件通知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供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或者接受案件线索,经过审 查,认为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依法决定将该案件的有关线索 材料移送主管或者管辖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时使 用。
移送案件通知书为原来就有的一种检察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 院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其格式、内容作了必要的修订。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存根)
检移〔〕号
案由_
犯罪嫌疑人_
性别——年龄_
工作单位_
住址_
检号
控告(举报、报案、
自首人)_
送达单位_
移送时间_
移送原因_
批准人_
承办人_
填发人_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号|案

i 一 检年-
(控告、举报、自首)的_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属于_管
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八十四条的 规定,现将本案及 有关材料送你— 管辖。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检察院 移送案件通知书
检移〔〕号
—年__月 一日你报案(控 告、举报、自首)的_一案,我院经审查认为_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已移送_管辖。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送达管辖机关第三联送达控告(举报、报案、自首)人

3.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移送案件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法律文书,三联的具体格式、内容 如下:
正本(第三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移送案件通知书》;(3)文书编号,即检移〔 〕号,

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五项内容:(1)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 的姓名、名称。(2)案件来源情况。四处空白按顺序应当依次填写报 案、控告、举报的年、月、日和特定案件情况。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当 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其所涉嫌的罪名,没有具体犯罪嫌疑人的, 除案件性质外,还应当写明其他足以使案件特定化的情况。(3)移送 案件的原因。空白处应当写明该案属于什么机关主管或者管辖。(4) 法律依据,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5)通知事项,即移送情况,空白处应当填写移送案件的主管 机关的名称。
尾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时间;(2)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 的印章。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三联送达控告(举报、报案、自首)人” 字样,表明该联用于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
第二联
首部。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2)文书名 称,即移送案件通知书;(3)文书编号,与第三联相同。
正文。包括三项内容:(1)案件来源情况;(2)移送的理由及法 律依据;(3)通知事项,即“现将本案及有关材料移送你——管辖”。
尾部。包括:(1)送达机关的名称;(2)制作文书的时间;(3)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印章。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二联送达管辖机关”字样,表明该联应当 送达管辖机关。
存根
首部。除在文书名称下方标明“(存根)”字样,以示区别外,与 第二联完全相同。
正文。包括14项内容,按顺序依次为:(1)案由,即涉嫌罪名;
(2)至(6)项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7)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人的姓 名、名称;(8)送达单位,即管辖机关;(9)移送时间;(10)移送 原因;(11)批准人;(12)承办人;(13)填发人;(14)填发时间。
在该联下方,印有“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表明该联应当与其 他存根统一由制作部门保存备查。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1)移送案件通知书主要适用于立案阶段,但是在侦查、审查起 诉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或者认为正在办理的案件 属于其他机关主管或者管辖也应当及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 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刑事诉讼法中的报案、控告、举报人,一般情况下是指自然 人,但也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报 案、控告或者举报,制作文书时应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报案、 控告、举报人。
(3)移送案件既包括移送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包括移送给 纪检、监察等党纪、政纪主管部门。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接受的案 件线索的移送文书,可参照该文书格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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