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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十三〕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审查起诉、出庭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适用筒易程序意见书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项 的规定制作的。我国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 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具有法定性和专门性0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第(一) 项的上述规定,只能是符合第174条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人民法 院受理公诉案件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为 了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征求提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同意这一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査答复是否同 意人民法院这一建议时,适用本文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
 意见书
   (存根)
  检简意〔〕

-年龄-
案由—
被告人―
性别-送达单位
祠意或不同意及其理由
审批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易程序
意见书
(副本)
 检简意〔〕号 你院―号关 于一—一案适用简 易程序的文书收悉, 经本院审查,被告人 一一案《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四条的规定,^你 院对该案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号
 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屬程序 意见书
 检简意〔〕号 你院――号关 于―一案适用餌 易程序的文书收#, 经本院审査,被告人 一 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四条的规定,一 你院对该案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三联的格式、填充内容 不完全一样。各联的格式、内容如下:
  正本(第三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内容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即《适 用简易程序意见书》;文书的编号,即“检简意〔〕号”,空 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检察机关接收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送交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书情况,即“你院号关于 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文书收悉”,空白处按顺序应分别为法院送交的造 用简易程序文书的编号、被告人姓名及被指控的犯罪属于何种性质; 检察院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文书及有关材料审查的情况概要,即“经 本院审査,被告人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4条的规定”,空白处依次应为被告人姓名、被指控的罪属于何种性 质及检察院审査的结果是“符合”还是“不符合”我国刑诉法第174 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建 议情况,即“你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空白处应为 “同意”或“不同意”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建议。
 尾部。包括此致单位,即征求意见的人民法院;制作本文书的 年、月、日;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检察院院印。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三联送达人民法院”,表示此联 在人民检察院审査作出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建议的答复后,送交人民法院。
  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内容与正本首部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 “副本” 二字。
  正本。内容与正本正文部分内容完全相同。
  尾部。内容与正文尾部内容完全相同。
  备注。在此联表格下方标有“第二联附卷”,表示此联连同人民 法院送交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文书、有关材料一并归人检 察内卷。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内容与正本联首部基本相同,只增加了 “存根” 二字。
  正文。内容包括案由,即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被告人姓名、性 别、年龄;送达单位,即接受本文书的人民法院;同意或不同意及其 理由,即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肯定或否 定答复以及这种答复的根据,至于答复的根据,就是指是否符合我国 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审批人、承办人的姓名;填发本 文书的时间;填发人的姓名。
  备注。在此联有格下方标有“第一联统一保存“,表示此联为存 根,由制作单位统一保存备查。
  由于本文书以人民法院送交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为适用对象,故应以案件为制作文书单位,每件案件,制作一份。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在使用本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区分案件性质,正确使用本文书,我国刑诉法第174条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第(二〉、(三)项规定 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没有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法院才 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符合检法两家的职能的。只有第(一)项规定 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査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
(一)的规定,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建议,征求检察院意见。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应审 查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一)的规定,制作适用简易程序意见 书,作出是否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答复。
 ^填写本文书要做到内容逻辑一致。填写本文书正本、副本 时,对其中的正文部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是否符合刑诉法第174条
        的规定的逻辑意思应与是否同意人民法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逻 辑意思一致,若是符合法律规定,就应是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反之,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应是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对存根联正文部分中的“同意或不同意及其理由” 一栏的 填写也应注意类似问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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