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定释放通知书--其他通用文书
(六)决定释放通知书--其他通用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决定释放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对已拘留的人 不需要逮捕,或者需要变更拘留、逮捕措施,或者拘留、逮捕超过法 定期限,或者撤销案件时,通知看守所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制作的文 书。
决定释放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73条、第75条、 第130条和第131条的规定制作。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 放”;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第130条规定公安机关撤案时应当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第131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诉法“侦査” 一章的规定。在 上述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 所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决定释放通知书
(存根)
检释〔〕号
案 由^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住 址 强制措施种类 决定释放原因 批准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决定释放通知书
(副本)
检释〔〕号
我院―年一 月-日决定逮捕(拘 留)的犯罪嫌疑人 ―,性别一,现年 ―岁,住~现 羁押于一^一看守
所,因-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条的 规定决定释放,请即执 行。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检
号
人民检察院 决定释放通知书
检释〔〕号
月-
留)的犯罪嫌疑人 ―,性别―,现年 一岁,住,现 羁押于一^^看守 所,因――^―圖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条的 规定决定释放,请即执行。
此致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决定释放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释放在 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适用于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和移送审 查起诉案件的情况。
2^格式
本文书格式〈见上页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决定释放通知书为三联填充式文书,正本和副本〈第三联和第二 联)的内容基本相同,第一联存根的内容与前两联不同。
正本(第三联)和副本(第二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丨)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 即《决定释放通知书》;其中在第二联文书名称下面有“(副本广字 样;^文书编号,即“检释〔〕号”,空余地方依次填 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包括以下内容:(丨)决定拘留或逮捕的年月日,犯罪嫌疑 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现在的羁押处所。^释放的原因和 法律依据。这是本文书的重点部分,因实践中释放的原因不同,其法 律依据也同,填写时一定要明确具体,有针对性。①如果是对被拘 留的人不需要逮捕,而决定释放的,即被拘留人符合拘留条件,对其 拘留是正确的,但经审査发现不需要逮捕的,填为“因对该犯罪嫌疑 人不需要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释放”。②如果是将被拘留或逮捕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而予以释放的,填写为“因本院已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或者: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释放。”③如果是因 为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而决定释放的,填写为“因对该犯罪嫌 疑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释放”。④如果是撤销案件 而决定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填写为“因本院已撤销犯罪嫌疑人X X X涉嫌X X—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决定释放”。要求事项,即“请即执行”。
尾部。包括此致单位,填写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的名称;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和院印。
存根(第一联)的内容包括:
首部。包括:0〉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下面有“(存根广字样;^文书编号。
正文。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 位、住址;决定释放的原因;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的姓名;填发 时间。
各联用途:
第一联为存根,由制作部门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本,由人民检 察院附卷;第三联为正本,送达看守所,收件人接到后应在送达回证 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附卷。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文书中的逮捕和拘留为选择关系,填写时间根据具体情况选 择,划去不用的部分。如果是决定释放被拘留的人,则划去文书中的 “逮捕” 二字;反之亦然。
变更拘留、逮捕措施,与决定释放被拘留人、被逮捕人,从 概念上讲并不完全相同。但从文书设计上看,变更拘留、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同样应通知看守所释放被拘留、逮捕人,所以,在本文书 中,变更拘留、逮捕措施也是决定释放的原因之一。
文书中的释放原因和法律依据要有针对性地填写,几种情况 不能混淆。另外,要注意刑诉法第133条和第72条的规定与本文书的 关系。
刑诉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 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 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 明。”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应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但采取了拘留或逮捕措施,二是不应当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但 却采取了拘留或逮捕措施。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变更拘留或逮捕措施 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撤销拘留或逮捕措施的问题;只不过刑 诉法第133条和第72条的规定更强调“应在24小时以内讯问”而已。 在第一种情况下,变更拘留、逮捕措施需释放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 文书,由于刑诉法第73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所以文书上的法 律依据可填为刑诉法第73条;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撤销强制措施 决定书中巳有通知执行机关一联,没必要再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所 以撤销拘留、逮捕措施而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适用本文书,而适 用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
- 上一篇:(五)复核决定书--其他通用文书
- 下一篇:(七)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其他通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