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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糾正违法通知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三)糾正违法通知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各种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 侦査机关的侦查活动、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

为纠 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关于人民检察院通过通知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刑事 诉讼法第76条、第137条和第224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 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

应当将 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的 时候,必须査明:"…^ (五)侦査活动是否合法。”

第22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 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下列情况下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1.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

讼 中,除依法完成一定的诉讼行为外,还担负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 要职能。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査起诉和其

他业务活 动中,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査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及@ 通知纠正。所谓违法情况,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査

活动违反了法律 规定,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对 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聘

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的行使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其 他公民合法权益等情况。刑事诉讼法第

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 职权。”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査。” 所以,国家安全机关、军

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侦査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的情况,向其提出纠正意见时,也适用纠正违法 通知书。2丨发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刑罚的执 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拘役所、 看守所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丨)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如已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应当收押的罪犯是否 全部及时收押,已收押的罪犯有无依法应当暂予监^'执行的情况等。 (之)变更执行是否合法,如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被提请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 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是否及时收监执行等。〈3〉执 行机关监督管理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公安机 关监督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如有无对罪犯刑讯逼供、侮辱人格、体 罚虐待的情况,缓刑罪犯的监督考察是否依法进行等。人民检察院发 现执行机关在执行行罚的活动中有违法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纠正违 法通知书,提出纠正。
  纠正违法通知书一经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被纠正机关应当将纠 正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2.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纠正违法通知书为叙述式文书。内容结构可分为:首部、发现违 法情况来源、认定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

据、 纠正意见及要求、尾部七个部分。
  首部
    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⑶文书名称,即“纠正违法通知书”。
   文书编号即“检纠违〔〕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
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序号。
  主送机关名称。写明主送机关的全称。
  发现违法情况来源:
  写明发现违法情况来源,在内容上是为通知纠正违法提供立论依 据;在行文关系上,则是为了提起下文,在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违

法情 况,一般应当写明是在何种诉讼活动中,发现何单位、何人于何时、 在处理什么案件中发生何种性质的违法情况。在执行刑罚

活动中发生 的违法情况,则应写明人民检察腐在检察活动中发现何单位、何部 门、何人于何时在何种活动中发生何种性质的违法情

况。有不良后果 的,应当写明违法情况的后果。
  认定违法的事实和怔据:
  违法事实,是通知纠正违法的事实依据。应当具体叙明违法事实 的情节,如时间、地点等。叙述违法事实,应当客观、准确、实

事求 是。对有些违法事实,还应当用必要的证据加以说明和证实。
  认定违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认定违法事实,应当对违法的事实及其性质加以分析,根据法律 规定的要求,写明认定其违法的理由,并引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

法律 的相应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纠正意见及要求:
  纠正意见,是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结论性内容,一般包括人民检察 院据以通知纠正违法的法律根据、纠正违法的具体意见等。法律

根据 必须准确、具体。在审査批捕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违法的,引用刑事 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在审査起诉中通知公安机关纠正违

法的,引 用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五)项;在执行阶段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违 法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纠正意见一般可表述

为“……特向 你单位提出纠正”。
  在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可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事项,如“请将纠 正情况10日内函告我院”等。
尾部 ‘
  (丨)单列一行,空四格,说明“特此通知”。
  (之)填写发出的年月日。
  0盖章。在年月日上加盖人民检察院院章。
  (句附项。如果随通知移送有关调查材料和证据的,应载明名称 和件数。
  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应一式两份,正本送达被通知单位;副本由 承办通知纠正违法的部门归人检察内卷存档。
  3丨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比较严肃的法律行为。需 要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时,办案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批

准。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不能自行决定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 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以后,便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必须 根据通知要求,纠正违法情况。所以,纠正连法通知书发出以后,

人 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被通知单位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 当督促其回复,使纠正违法通知书真正发挥作用。
  4^范例
X X省X县人民检察院
纠正违法通知书
                       X检X纠违〔1997〕10号
X县公安局:
  本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你局X科侦查员陈X X于一九九七年六 月十四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张X X、李X X时,仅其一人进行,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

将纠 正情况在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七日以前通知我院。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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