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撤销案件决定书--侦查文书
(二十八)撤销案件决定书--侦查文书
1.概念、依据及适用范围
撤销案件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査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撤销案件时制 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 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15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 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 或者侦査终结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 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 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査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 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 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制作《撤销 案件决定书》。
2.格式
本文书格式如下:
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决定书
检擞案〔〕号
一、立案时间和案件名称。 •
二、撤销案件的事实、证据。
三、撤销案件的理由、法律根据。
四、决定内容:现决定撤销此案。
检察长:
年月日 (院印)
3.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撤销案件决定书为叙述性文书,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正文的内容结构及制作方法
正本的内容结构,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主要内容包括:(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2)文 书名称,即《撤销案件决定书》;(3)文书编号,即“检撤案 〔 〕 号”,空余地方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 称、年度和序号。
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立案时间和案件名称。具体注明立案的年、月、日,案件性 质,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2)撤销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事实是指经査证后认定的犯罪 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或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 定不需要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撤销案件的证据是指经过侦 查获取的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或者是证实 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据。
(3)撤销案件的理由、法律根据。撤销案件的理由应当写明“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
(4)决定内容,表述为“现决定撤销此案。”
尾部。主要内容包括:(1)检察长姓名;(2)发出文书的年、月、 日;(3)院章;(4)附项;如有没收物品情况,应在附注栏内注明。
副本的内容:
除在首部文书名称下增写(副本)二字外,其余各部分内容均为 正本内容相同。
制作份数、送达和归卷要求:
撤销案件决定书制作一式三份。正本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人民 检察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存入检察内卷;副本两份,一份送达犯罪嫌疑 人,一份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
4.本文书的适用问题
撤销案件决定书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撤销案件 决定后,由承办案件部门制作,检察长签名加盖院章后送达。
(2)送达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应 为副本,正本不能送达,而应存人检察内卷。
(3)撤销案件决定书,既应送达给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时也应送 达给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不能只送达给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所在 单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送达原所在单位。
(4)送达给犯罪嫌疑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 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5)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撤销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还应另 行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请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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