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 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不予执行该文书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 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 证机关。”这是适用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本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①案件由来;②法院不予执行的理 由;③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裁定结果。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XXX于XXXX年XX月XX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XX XX公证处制发的(XX XX) XX字第XX号公证债权文 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X X X申请强制执行的X X X X公证处(X X X X )X X字第X X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XX元,由申请执行人XXX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年 月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