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明正身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二)验明正身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验明正身笔录,是由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 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指派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业已核准判处死刑的罪犯,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 误,询问有无遗言、信札等有关事项所作的文字记录。
本笔录的首部,要写明该案的案由,死刑罪犯的姓名,验明罪犯 身份的时间、地点,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 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等的姓名。笔录的正文部分,要如实记载查验死 刑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身份情况及 其他特征,有重点地核对犯罪事实,并询问有无遗言、信札等。验明 正身是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关,必须慎之又慎,一丝不苟;要逐项记 录查验、核对的过程和问答的内容,防止可能发生的任何差错,做到 万无一失。笔录的尾部,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验明正身笔录
(执行罪犯死刑用)
死刑罪犯姓名:
时间: 年月日 时分至时分。
地点: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书记员:
临场监督人: 人民检察院
核对死刑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
住址等。____
答: _
核对犯罪事实:_
答:
问:你有何遗言和信札,还有什么话要说的?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