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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死刑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三)执行死刑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执行死刑笔录,由负责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奉命依法执行罪犯 死刑时,对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
  本笔录的首部,要写明该案的案由,死刑罪犯的姓名,执行死刑 的刑场地点,执行的具体时间和当时的天气状况,指挥执行的审判人 员、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和直接行刑的执行人等的姓名。笔录的正文 部分,要如实记载执行死刑的经过;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据实记 录。枪决罪犯后,由法医(或其他受委托的检验人)验明毙命情况, 记明几枪毙命、弹丸命中部位、死亡时间等。笔录的尾部,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法医(或其他受委托的检验 人)、书记员等分别签名。
  执行死刑笔录,还须另附死刑罪犯执行前的照片和执行后现场拍 摄的照片,一并存卷。并按规定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或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执行死刑笔录
 (刑事案件用)
死刑罪犯姓名:
执行地点:
执行时间: 年月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 临场监督人:
执行人:
执行死刑情况:
人民检察院
 曰 时分。天气
法医(或检验人)验明毙命情况
指挥执行的审判员 临场监督人 法医或检验人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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