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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执行财产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四)强制执行财产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强制执行财产笔录,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执行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 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由 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交付财物,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拆除建筑物等,如实反 映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文字记录。
  本笔录的首部,要写明强制执行财产的时间、地点,执行人员和 书记员的姓名,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的称谓和姓名(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 场),被邀在场人(一般是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的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或者 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 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如遇有拒不到场的情况,应在笔录 中记明。笔录的正文部分,要写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依据,包 括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行政机关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记明强制执行 的具体标的、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执行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者遇到什么阻力,发生什么问题,均应如 实记录。笔录的尾部,由执行人员、书记员和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执行笔录
(强制执行财产用)
       年月 曰 时分至时分。
 地 点:
  执行人员:
 书记员:
 通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在场人:
  执行依据:
执行标的: .
  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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