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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二)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 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就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问题,依法作 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根据《样式》的规定,制作选民资格案件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如下:
  首部应写明标题、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 经过。案号中的程序代字为“特”字。当事人的称谓,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为“起诉人”。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在行文上可表述为:“起诉人 x x x不服x x x x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 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 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X XX、XXX X选举委员会的代 表X X X以及公民X X 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上文 中列写的到庭参加诉讼的“公民X X X”是指起诉人认为选民名单中 漏掉的有选举权的公民或者选民名单中列人的不应有选举权的公民, 如果起诉人本人就是认为选民名单中漏掉的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话, “公民X X X”就不要写了。
  正文中起诉人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可以概括写明。法院查明的事 实,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查明的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及其依据和理由;二是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法院认定 的事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公民的确切年龄;二是该公民是否被 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理由主要写明两点,一是说明该公民应否有选举 权;二是引用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是指选 举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结果应当明确书写该公民是否有选举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 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 此,尾部一是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署 名;三是写明判决日期;四是加盖院印。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选民资格案件用)
               ()民特字第 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X X X不服X X X X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 X X X 年X X月X 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X XX、X X X X选举 委员会的代表X X X以及公民X X 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起诉人X X X诉称,......(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选举委员会对起诉人选民资 格问题的处理及其依据和理由,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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