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 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 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样式》的要求,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 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首部: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的首部比较主要有以下 几点不同:
1.编号中反映审级的代字不同。一审为“初”字,二审为“终”字。
2.当事人的称谓不同。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称谓为“丨: 诉人”和“被上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 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没有被上诉人。必要共同诉 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按下列情况处理:①该上诉是对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 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仍依原审诉讼地 位列明;②该上诉只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 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 仍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共同诉讼人之 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为了反映二审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样式》要求在上诉 人或被上诉人称谓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时的诉讼称谓。如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仍应写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二审中仍处于法定代 理人的诉讼地位。
3.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的写法不同。二审民事判决书首部应写 明案由,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情况。在行文上一般应这样表述:上诉人x x x因......(案由)一案,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xxx) X民初字第X 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二审民事案件经过阅卷和 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的,也可以直接判决、裁定。根据上述规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在 判决书中的表述与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同。一般在叙述了案件由来后, 续写“本院于X 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庭审理的案件,其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 书相同。
事实: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首先要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 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 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其次写明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为什么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中首先要概括写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 判决结果呢?这是由二审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是为了客观反映一 审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是为使一、二审互相连接,并为写好二审法 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作好铺垫。
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不应照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不必 详细重叙。对事实可以高度概括。一审判决结果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只写主要内容。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和请求,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 第三人的主要意见,均需扼要地交待清楚,但应保持当事人的原意。
要写好以上两项,需要有较强的概括能力,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 须吃透一审案情及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综合归纳。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书写:一是原判决 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对事实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二是原判决 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二审判决对改变认定的事实, 应当详叙,并应举证加以分析论证;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 的,二审应当补充叙述;四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 提出异议的,应把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举证对原判事实加以确 认,对异议加以批驳。
理由: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 进行分析论断。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指出上诉请求的不当之 处;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哪里,上诉请求符合 什么法律、规定;原判决部分正确,上诉部分有理的,则要具体阐明 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 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分问题进行论证。在援用法律条款方面,维持 原判的,只须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全 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加判新的内容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条款外,还应援引改判或加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判决结果: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终 审结论。其特点:一是要对原审判决作出明确表示,写明维持原判或 者撤销原判,或者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二是对改判或加判的内 容,要区别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 具体的处理决定,但不需使用“改判”、“加判”的字样。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二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只对原 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不应采取先撤销再改判的写 法,可以直接写:“变更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民初字第 XX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的……为……”即可,如:“变更北京市东城 区人民法院(1992)东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子女抚养费 每月三十元为每月四十元。”
尾部: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有关当事人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法,应区分 两种情况: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二审受理费由谁负 担即可;二是改判的,应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 定,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 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二审民事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 此,二审民事判决的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