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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民事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二)第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民事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1-概念及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维持原判的前提必须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由于在二审法院认定的 事实之前,已写明了一审认定的事实,而一审认定的事实又是清楚 的,如果上诉人对事实并无异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一般对原 判的事实,概括地予以确认即可;如果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 议,则应重点地针对有异议的事实,运用具体证据进行分析论定。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的理由,要着重从两个方面去论证。 一是一审判决为什么正确。论证时切忌使用套话、空话,要有根有据
地充分说明为什么一审评断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二是上诉 人的上诉请求为什么无理。论证时要紧紧扣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 求,以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说明上诉人上诉理由和 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内容比较简单,只须写 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可。
  2.实例:保定化学纤维联合厂借款合同h诉案民事判决丨5 (驳 冋上诉,维持原判)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龚经终字* 30 -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化学纤维联合「(简称化纤厂),
  法定代表人:郑X X,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X X ,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魏XX, XX市新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裨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X X市三丰路办事处(简 称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郝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办事处商业信贷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XX,XX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 X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简称清算小组 法定代表人:杨X X,该清算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X X,该清算小组成员n
  上诉人化纤厂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 X省X X市中找々民 法院(1992)保定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88年8月30日,xx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简称外贸公司)与办事处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办事处 借绐外贸公司一百二十万元流动资金,月利率0. 9%o,偿还日期: 1988年10月10日;借款用途:购药材,以销售收入为还款方式。化 纤厂在该合同的担保栏内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合同生效后, 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借款到期后,外贸公司未 全部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经办事处催要,外贸公司与化纤厂共偿还 借款本金八十万元,借款利息二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二元一角九分, 截至1992年10月1.0日,外贸公司尚欠办事处借款本金四十万元,利 息(包括罚息、复利)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三十元九角七分未还。为 此,办事处诉至法院。另外,外贸公司于1991年8月经x x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撤销后成立了清算小组。原审法院认为:外贸公司由化纤 厂提供担保与办事处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造成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外 贸公司;外贸公司撤销后其债务应由该公司清算小组负责偿还。化纤 厂提出担保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证据不 足,不予支持,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外贸公司所欠办事处借款 本息五+九万八千五百三十元九角七分及1992年10月11日至付清之 曰期间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银行规定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5 日内由清算小组一次付清;逾期不能偿还的部分,由化纤厂承担连带 责任。
  上诉人化纤厂诉称: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应按1955年12月24曰 国务院关于贷款户破产后保证人代偿问题给最高法院法研字第15146 号复函规定的顺序,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外贸公司从东北追回的二十 万元贷款,应先抵偿其贷款,不应以该款作为其他债务扣划给贷款 人;合同签订后至起诉时止,贷款人从未向担保人催要过款,只是通 过非正常手段利用关系强行划过款;外贸公司没有还款能力且骗取担保,办事处明知仍放贷,所签借款合同无效;外贸公司已撤销,清算 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追加X X市外贸局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外 贸公司的债务等,要求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 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尚无关于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先后顺 序的规定。1955年12月24日国务院给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字第15146 号复函指的是:借款人破产后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由借款保证人偿付 时,若该保证人也将破产还债的情况下,应首先偿还该保证人自己的 被规定先偿还的债款。经查,本案中的保证人化纤厂不存在破产还债 的问题。1991年10月,x x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东北为外贸公 司追回货款二十万元,因外贸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作为另一借款纠纷案 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该院依法扣划。1989年12月29曰和 1991年11月1日,办事处两次从化纤厂账户上划款二十五万元以扣 收外贸公司部分到期贷款的本息。1987年5月,外贸公司经有关部门 批准成立,在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1990 年3月经x x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撤销了该公司建制。同年4 月2日,经x x市外贸局决定,成立了该公司清算小组,并明确该公 司的债权债务由清算小组负责清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应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的问题,因没有根 据,故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扣划外贸公司从东北追回的二十万元,系 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国务院1955年法研字第15146号 复函所涉情况与本案不相符,故不应适用于本案。1989年12月29曰 和1991年11月1日,办事处两次从上诉人账户划款,证明其曾向上 诉人主张权利,依法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被上诉人起诉时未超 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外贸公司具 备法人资格,撤销后依法应由其清算小组为本案诉讼当事人并负责清 理其债权债务。上诉人上诉无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及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二十元,诉讼保全费三千四百二十五 元,由外•贸公司清算小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二十元, 由化汗厂负担。
  木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宙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七件与原水核对无异
                                                1993 年 7 月 24 E:
                  书记 W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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