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裁定书--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 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作出的采取具体强制执行措施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 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 法院扣留、提取收人时,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 民法院査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产,应当作出裁定。上述规定,是适用本裁定文书的法律依 据。
术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①执行根据;②采取强制执行的原 由;③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裁定结果。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釆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 关、曰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向被执行 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 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执行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