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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议庭评议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三)合议庭评议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1.合议庭评议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就案件认定事实、确定性 质、适用法律和如何处理进行讨论,将讨论的具体内容写成的记录, 称为合议庭评议记录,也可称为评议笔录。但不能称作“合议笔录”。
  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十分重要的文书。凡是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 件,评议是必经程序,评议笔录必不可少。对案件作出何种处理,属 于合议庭权限范围之内,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就是案件的最后处理决 定。并应成为制作裁定书、判决书的依据;如果合议庭无权决定,尚须提请上级讨论审批的,评议笔录也是上级审批案件时必须查阅的文 字依据。
  评议笔录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针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讨论记录。它 是对案件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何种处理结论, 进行讨论所作的记录。意见不一致时,应记明多数人的意见和少数人 的意见各是什么。评论笔录有一定的保密性。诉讼参与人,包括担任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均不得查阅。
  2.评议笔录的格式、内容和记录方法
  评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
  写“合议庭评议笔录”。因为评议笔录是附卷存查的,所以在标 题之前,不必冠以“X X X人民法院X X审判庭”字样。
  (2)案由
  刑事案件,写“X X X (被告人姓名)X X X X (罪名)一案”; 自诉案件写“XXX (自诉人姓名)诉X X X (被告人姓名)X X (罪名)一案”;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写“XXX (原告姓名)诉 XXX (被告姓名)X X X X (案由)一案。”
  对上诉、抗诉或再审的案件,在案由中要相应地予以表述清楚。
  (3)评议时间
  写“19><乂年父月父日><午><时)< 分至x午x时x分”。
  (4)评议地点
  写“X X办公室”或“X X会议室”。
  (5)参加人
  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职称和姓名。
  (6)记录人
  写“书记员xxx (姓名)”。
  正文
  正文标明“评议笔录”,另起一行,记讨论的内容。记录形式和 会议记录大体相同。
  首先,记明主持评议的审判员或审判长说明的评议方法、重点和 要求,接着记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依次发言的内容。一审案件,经过开 庭审理,合议庭成员都直接听取了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对案情均有 所了解,在主持人说明评议方法以后,就可以开始评议,各人发表意 见。二审或再审程序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主持人说明评议方法以 后,由承办审判人员系统地介绍案情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案情性 质、适用法律、原审处理结果,以及承办审判人员本人对案件的处理 意见,然后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
  评议笔录,对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应当作详细的记录,并且要注 意抓住以下几个重点方面的内容。
  (1)案情事实如何认定?对指控事实是全部肯定,还是部分肯 定?是全部否定,还是部分否定?是就此作出定论,还是需要进一步 进行补充查证?从哪些方面进行补充査证,如何查证?检察院或原审 认定事实是否恰当?上诉、抗诉对事实是否提出异议?
  (2)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列举证据,并且对证据价 值作出必要的分析。检察院或原审采证是否准确适当?上诉、抗诉对 原审采证是否提出异议?
  (3)案件性质如何确定?法律依据是什么?公诉人、辩护人对定 性有无分歧意见?哪一方的意见有理?检察院或原审定性是否适当? 上诉、抗诉对定性是否提出异议?
  (4)关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何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 犯?各犯有哪些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例 如刑事责任年龄、自首、中止、未遂,以及是否累犯等。检察院或原 审的认定是否妥当?上诉、抗诉对此是否提出异议?
  (5)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主张,究竟谁是谁非?其法律根据是什么?原审认定是否恰当?上诉对此是否提出不 同意见?
  (6)最后的处理意见是什么?对刑事案件适用何种刑罚,有无附 加刑;是否予以缓刑?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如何确定?赃款赃物如何 处理?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解决?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应作 怎样的具体处理?上述处理意见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上诉、抗诉对原 审裁定或判决提出的异议是否有理?对原审的裁定或判决,是予以维 持、部分变更,还是全部撤销?
  合议庭对案件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和争论,在大家意见均已发 表完毕之后,由合议庭主持人对讨论的意见进行综合归纳,把大家的 意见或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决议,即评议结果。
  评议结果,要记明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和具体处理意 见四项内容。对具体处理意见,尤其要求记得准确、具体、完整。最 后,还要记明:是当庭宣判,还是需要请示上级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后,再定期宣判。
  评论结果,除了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明多数人的意 见以外,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亦须予以记明备查,或者是 提供上级研究参考。
  尾部
  正文全部记完以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记录的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3.记录的要求
  (1)记录必须详细具体。合议庭组成人员发言的主要内容,特别 是在前面正文部分所提到的,应当作为重点记录的内容,详细记明, 不能只作粗略的概括记录。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评议案件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审 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都要一视同仁,详细记 录。不能只对担任审判长的院长、庭长的意见详细记录,而对审判员的意见只作概括记录,或只写“同意” 二字,这样是不妥的。有人民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对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不能只作概括记录。
  (3)记录要反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过程。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第二 次发言、补充发言,以及分歧意见、争论,其中心内容均须详细记 明。尤其是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争论、研究、由意见分歧到 逐步统一的过程,必须在记录中反映出来。有些记录,把分析、争 论、研究的内容一概略去,只记录最后形成的统一意见。这样做,从 评议笔录中,看不出评议案件的深度,这是应该改正的。
  4.其它要求
  如有不担任审判长的院长、庭长列席合议庭,尽管他们不是合议 庭组成人员,对合议庭的决议没有表决权,但是,对他们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记人评议笔录,作为参考。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 间:
地 点: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曰 时分至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
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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