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二)调解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1.调解笔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调解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案 件以及行政侵权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时,由书记员记载调解活动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 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八章对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明确具体的 规定。行政诉讼法虽在第五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 适用调解”,但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又规定,对行使侵权的“赔偿 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有限制条件的适用调解的规定。对于上述 依法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进行调解时,均可使 用调解笔录。
2.调解笔录的制作要求
调解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应写明:调解的时间、 地点;主持调解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姓名;被邀请协 助进行调解人员的姓名及其单位。笔录的正文,要如实、准确、简要 地记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调解 达成协议的,要明确、具体地逐条记载协议的内容,便于执行。如果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也应将各方意见记录附卷。尾部,由双方当事 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调解笔录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它作为记载调解活动过程 的文字记录,是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 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见,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 是由民事调解书体现的,而不是由调解笔录直接体现的。但是,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条又规定了四种案件的调解所达成的竣议,人民法院可 以不制作调解书,而把协议内容记人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有的调解笔 录又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调解笔录
(各类调解案件通用)
时 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 点: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被邀协助调解人员:
调解经过和结果:
(首先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