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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和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

(七)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和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1.概念和作用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的刑事判决书, 是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各类诉案件和执行各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 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违反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 定,用各种非法手段,严重破坏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 有关人员,依法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时使用。
  对破坏正常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的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多做批评、教育和说服工 作,只有情节恶劣,致使执法工作遭受严重损害或者构成其他犯罪 时,才使用本判决。
  本判决的作用,是迅速打击藐视法庭,破坏正常审判秩序和藐视 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的犯罪行为,扫除严肃执法的障碍,维护国家法 律的尊严的有效措施。
  2.适用范围
  本判决适用于在刑事案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 理过程、裁判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具有以下严重恶劣情节,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由人民法院直接审判:
  (1)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 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在 单位是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至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至(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就应分别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判决书样式。
  3.特点和要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2月 15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本判决的案件都是由人 民法院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可以 不经另行开庭审理,由被扰乱的法庭直接判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巳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提供 情况,由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2)本判决由于是人民法院直接审判作出的,既无公诉机关,也 无自诉人,因此没有原告人项。对犯罪主体的称谓问题,曾经存在过 许多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用行为人,有的主张用被处罚人。但是这些 诉讼称谓既不为人们所熟悉,又觉不够严肃,同时案件又是处于诉讼 阶段,也不能称之为犯罪人。最后还是按照通用的称谓,在样式上仍 写为被告人,以保持与其他裁判文书的一致。因为人民法院又告又 审,也是符合直接判决的涵义的。
  (3)此类案件由于是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一般不列辩护人项。 但如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在其项后列写辩护人项。
  (4)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判处,可援引刑法第三百 零九条。其中: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发生的问题,应先行选引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发生的问题,应先行选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犯罪分子 的判处,应援引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其中在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时 出现的问题,还应先行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在执行行政判决、裁定时出现的问题,还应先行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
  4.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用)
                  ( ) 刑特初字第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本院……(写明在审理X X —案中被告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 者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 X判决、裁定时被告人公然抗拒执行 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定罪判刑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 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X X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X X X 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 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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