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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

(四)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1.概念、适用范围和效力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刑事裁定书,是髙级人 民法院收到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六条报送本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案件后,经过复核审理,根据核查属实的案情和有关刑法 条款的规定,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参照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 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书面决定。
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 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核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余刑初字第12号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年;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改判刑事判决书相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原审判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将罪犯交付劳 动改造,以观后效。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由劳动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由劳改所在地的高级人民 法院裁定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 节恶劣,或者又犯新罪,以及发现漏判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由劳改 所在地的髙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布执 行死刑命令,交付执行。
  2.特点和要求
  (1)首部和尾部,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改 判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2)诉讼中的各方意见,只作复核审理的参考,不在裁定书中写 出来。
  (3)正文的写法,一般是直截了当地确认原判决的犯罪事实和证 据、判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正确性,顺理成章地核准原审对被告人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4)在正文末尾,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实例:李x x拐卖人口、@劫案刑事裁定书(核准死缓)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冀刑核字第556号
  被告人:李x x,又名四瘸子,男,1962年4月16日生人,汉 族,魏县李庄村农民,1990年11月7日因拐卖人口被收容审查,1991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魏县看守所。
  x 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15日以(1993)邯地刑初 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 x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 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x 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 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 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1990年10月27日夜,被告人李x x纠集桑x x (已 判刑)、申x x (在逃)、张x x (另案处理)、张x根(另案处理), 李xx驾驶三码车,桑xx身穿警服,窜到魏县大辛庄乡李辛庄村。 李X X指认李X记家门后,桑XX、申XX、张XX、张X根闯进李 x记家,将李的父母捆住,把李的妻子韦x X和女儿李X丹(10个 月)抢走,企图出卖。途中,张XX、张X根跳车回家。当晚,李X X、桑X X、申X X将韦母女劫持到河南省清丰县唐X X岳父家住 下,桑x x先后3次将韦强奸,申x x将韦强奸一次。10月29日在 转卖韦母女时韦反抗,3被告人唯恐罪行败露逃离现场,桑xx被当 场抓获。
  1990年农历6月,被告人李x x伙同李x雪(在逃),在邯郸火 车站,以能找工作为名,将甘肃省女青年朱x x、赵x x骗到魏县边 马乡。赵x x被李x军占有为妻。后将朱x x强行带到河南省南乐县 吴村刘XX家,李XX、李X雪、刘XX (在逃)、刘X海(在逃) 将朱轮奸;李X X又以一千四百八十元将朱卖给魏县又井镇高X X为 妻。
  1990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x x伙同申x x等人以租车为 名,将南乐县元村镇杨x x骗到东吕村南地,殴打杨致轻伤,而后抢 走杨X X “奔马”牌三码车一辆,价值二千八百元,当晚由被告人李X X伙同申X X将车以一千二百元卖掉。
  被告人李X X伙同他人拐卖韦X X母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韦X X指控;韦的公婆2人证明r被告人李X X的口供和同案人桑x X、 张XX、张X根的供述,且供证一致。被告人李X X伙同他人拐卖朱 XX、赵x x2人,并将朱轮奸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朱x x、赵x X的指控;赵X X并证听朱说过被李X X等人轮奸的事实;高X X证 从李X X手收买朱X X的情节;李X军证李X X将赵X X骗到魏县后 将赵占有为妻的情节与被害人指控李X X的犯罪情节一致,足以证明 被告人李x x伙同他人拐卖朱x X、赵x X2人,并将朱轮奸的犯罪 事实属实,李X X辩称没有参与该起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李 X X伙同申X X等人抢劫三码车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杨X X对李X X的指控和辨认;买主证实李X X伙同另1个人卖给他三码车1辆; 被告人所供认伙同申X X等人以租车为名抢劫杨X X三码车1辆,且 供证主要情节一致,足以证明李X X参与抢劫三码车的犯罪属实,后 李XX推翻原供,辩称没有参与抢劫,显系推脱罪责。
  本院认为,李X x组织、劫持妇女,拐卖人口 4人(其中女婴1 名),并将1名被拐卖妇女轮奸,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还参与抢劫 三码车1辆,并致车主轻伤,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邯地刑初字第17号以拐卖人 口罪判处被告人李X 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8月17曰 书记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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