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比较--刑事裁定书概说
(三)刑事裁定书和刑事判决书的比较--刑事裁定书概说
1.刑事裁定书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 而刑事判决书则是专门用于解决实体问题的。
2.刑事判决书是对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审判结论;而 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一种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审判 结论的确认,另一种则是在肯定原判的前提下,根据罪犯在执行期间 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原判结果作出的某些变动。
3.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其正文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 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其正文的内容,则应同判决书一样, 详写事实、证据和理由部分。
4.一个案件可以有几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定书,但是一个 案件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
5.按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定书,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曰; 而按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或三曰。 按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和按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一 样,一般是终审裁定;按复核审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和按复核审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一样,一般是在送达后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6.在同一程序中,刑事裁定书案号中的审级代字和刑事判决书 案号中的审级代字相同;解决实体问题的刑事裁定书的首部,除标题 之外,都与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相同,解决程序问题的刑事裁定书则可 简略一些;各种刑事裁定书的尾部与刑事判决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