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终结特别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终结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 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该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依法作出的结束特 别程序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 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 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这条规定,是适用本 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样式》的要求,终结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比较简 单,主要是把终结特别程序的理由写好。在行文上可以这样表述: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特别程序序用)
( ) 民特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X X X……(写明案由)一案,因……(写明 终结特别程序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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