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 权利申报后,或者因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人 逾期不向法院申请判决时,依法作出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书面决 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 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 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上述规定的两 种情况虽有差别,但在裁定书的制作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本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①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原由;② 发出公告的情况;③申报人申报权利的情况;④适用的法律条文;⑤ 裁定结果。此外,在裁定书的尾部,还应向申请人,申报人交待可以 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 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 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 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作出的终结公 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可参照上述样式制作,但不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行文可以改写为“据此,裁定如下'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 )民*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 X X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 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 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X X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X X X已 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X X元,由申请人XXX承担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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