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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可分为第
  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各样式的案号中的审级代字,均用 “终”字,取其终审判决之义。
  第二审程序的判决,既要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以说明改判的程序根据,又要引用刑法的有关条款,以作实体问题改判的依 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的刑事判决都是 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末尾,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一 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但在改判的判决书中,还有以 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或者改判的结果中,有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过去的写法是 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续写:“本判决并为核准以X X罪判 处被告人X X 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但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或者核准”的规定,即可交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明文通知不 需续写这段文字。
  2.如果第二审法院是最髙人民法院,其维持或者改判的结果中, 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的,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精神,即可据此判决以本院院长名义,颁发执行死刑命 令,交付一审法院执行。也不须另写“本判决并为核准以x x罪判处 被告人X X 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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