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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裁判文书 的笔误,依法作出补正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适用 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 诉讼费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上述规定,这种裁定只能适用 于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而不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作出变更。
  本裁定书的案号应与被补正裁判文书一致。正文部分主要应写明以 下几点:①案由;②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的名称和案号;③裁定结果。
  正文在表述上可这样写:
  “本院XXXX年XX月XX日对原告XXX与被告X X X......
(案由)一案作出的(XX XX) X民X字第XX号民事XX书中, 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写明民事X X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不仅补正-审程序的民事裁判文书的笔误时可以使用, 而a补正其他程序的民事裁判文书的笔误时都可使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用)
                 ( ) 民字第 号
  本院X XXX年XX月XX曰对……(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案由)一案作出的(XX XX) X民X字第XX号民事XX书中, 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写明民事X X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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