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十)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经济 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或者 由于当事人死亡,需要暂停止诉讼或结束诉讼时,依法作出的暂时停 止诉讼或结束诉讼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 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的;.(一)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 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 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上述法律规定,是适用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本裁定书首部的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民事判决书相同。但 有一个问题需加说明。g卩:对于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书中如何表 述为好?我们研究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乃 是客观事实,裁定书中是不能回避的。因此,在当事人诸项中还应写 明死亡人的姓名、性别和死亡时间。
本裁定书的正文,主要应写明以下几点:①案由和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的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指客观存在的或已发生的某 种致使诉讼中断或者不能继续进行的事实。②法律依据和裁定结果。 在以往的裁定书中对裁定结果的表述是“中止审理”和“终结审理”, 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审理的含义仅是指法院的诉讼活动,并不包含 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因此,以写为“本案中止诉讼”和“本案终结诉 讼”比较全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 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性 别和死亡年月曰。)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 (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 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情况:
第一、中止诉讼的,写: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终结诉讼的,写:
“本案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