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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庭审的有关通知书

(四)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庭审的有关通知书

  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 上诉,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转交上诉状副本的司法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 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 日以内将上诉状副本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均作了类似规 定,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之日起若干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以上规定和《样式》 的规范,填写本通知书正文部分的要求是:
  1.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以及本院的裁判文书的字号;
  2.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送去上诉状副本;
  3.告知递交答辩状的份数和期间,以便一并上报二审法院。还 要告知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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