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依法 作出提起再审程序并中止原裁判执行的书面决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 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条规定:“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这类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和案号。文书的代字用“X行监”字,不用 “X行再”字,以区别于进人再审程序后审理的再审案件。
正文
包括以下内容:
1.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名称和来由。一般可表述为:“原告(或上诉人)X X 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X X 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 X X人民法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XX) X行X字第X X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X X X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2.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简要指出原判决的认定事实 上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引用据以作出 裁定的法律条款。
3.写明裁定结果。一般可表述为: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 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 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X X X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两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尾部
裁定由院长署名;写明裁定日期,加盖院印;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实例:罗X X、金X X行政处罚再审案行政裁定书(提审)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1)浙行监字第1号
原审上诉人罗XX、金X X与原被上诉人黄岩市土地管理局土地 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台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9日作出 (1989)台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巳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后,罗x X、金XX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黄岩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和原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1年7月27日
(院印)
书记员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