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二)第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1.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不服其 下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 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终 结之后,根据二审查对属实的案情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就原审判 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判刑等案件的实体问题上是否正确作 出评断,确认原判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改判处理的书面 决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第一审 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改判的为: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 当的案件;
(2)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清事实的案件。
2.作用
(1)本判决书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切实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通过具体案件的改判,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帮助他们提 高审判质量,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特点和要求
首部:
(1)公诉机关和各主要诉讼参与人各项的列写次序:
①在公诉案件中,如果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为:“原 公诉机关”项,其次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 项。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辩护人经过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第一项 写“原公诉机关”项不变,第二项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x x)”项,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项,第四项写“辩护人”项。如 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项,其次写“原 审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项;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 又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项,其次写“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项。不论是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 果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而又有对象明显、受害严重的被 害人的,其后续写“被害人”项。
②在自诉案件中,如果是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 (原审自诉人)”项,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项;如果是被告人提出 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项;如果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 (原审自诉人)”项,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如果自 诉人有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分别在各自的项后列项增写。
③共同犯罪案件的多个被告人,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应在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项之后,续写未上诉的 “原审被告人”项等。
④未成年的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 的,应在被代理的“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项的前面,列写 其为“上诉人”并括注其称谓。
(2)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不论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 是重大的刑事案件,为了郑重其事,一律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不适用独任审判。
事实和理由部分:
本判决书中的各方意见,先写原判的基本内容,次写上诉、辩护 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和理由。为了尽可能避免文 字上有明显重复,对原判的内容只作概要的叙述。对上诉、辩护和人 民检察院抗诉或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只写明其要点。
第二审判决是复审判决,是在第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基础上进行 的,与第一审判决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 人的上诉、公诉机关的抗诉所提起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以上诉、抗诉 和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问题为重点,对第一审判决的内容进行 全案审査;此外,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只有査明原判全部错误或者 部分错误的时候,才适用本判决书予以改判。故此,第二审判决书认 定的事实和理由的写法,都应力求有重点和有针对性,与第一审判决 书的写法有所不同。
在本院认定的事实方面,应当根据第二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针 对上诉、抗诉等提出的异议和第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重点分析论证,明辨是非,纠正错误。一般有3沖写法:
(1)如果上诉、抗诉只对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和量刑有意见,而 对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经第二审法院审理查对后,也确 认原判事实没有错误的,第二审判决书只须概括地转述原判认定的事 实和情节,表明予以同意即可,无须重复论证。但是,如果第二审法 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原判事实仍有错误的,则应在第二审 判决11中,加以适当说明.主动地给予纠! F:,
(2)如果上诉、抗诉只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否认的,第 二审判决书应针对有异议的部分,根据查核属实的材料和证据,详加 分析论证,对原判决有错误的地方予以纠正,对原判决没有错误的给 予重新确认,同时应表明对上诉、抗诉的意见予以支持或不支持。对 于没有异议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上项的办法处理
(3)如果上诉、抗诉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的,第二 帘判决朽应当根据:审奄对的结果,有根有据地逐项详细论证,对正 确的意见表示采纳,对错误的意见给予分析批驳,对原判决认定的事 实,分别予以改il:或维持。
在理由的阐述方而,总的是应针对上诉、抗诉的意见,着重事理 和法理的分析,论断第一审判决的正确和错误,同答上诉、抗诉提出 的主要问题,阐述改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引出合理合法的正确结 论。一般也有三种写法:
(1)如果上诉、抗诉只造针对第一市判决的事实提出的,对适用 法律没有意见,但经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定罪量刑不当的,在第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据二 审确认的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第•审判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当之处予以评论,对应当适用的法律和定罪;1刑重新说理。
(2)如果t诉、抗诉对第 '审判决的事实无异议,只是对适用法 律、定罪量刑方面提出意见的,经第二审法院审理丧对后,确认第-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定罪景刑h并无不当.但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在第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据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 和有关的法学理论,着重阐明事实虽有某些改变,但原判在适用法 律、定罪量刑上仍然正确的理由,并对上诉抗诉的意见予以分析批 驳。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适用判决、应予裁定维持原判。如果第一 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也确有错误的,则应一并采纳上诉、 抗诉的意见,对原判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错误,实事求是地适 用判决给予纠正。
(3)如果上诉、抗诉既对事实的认定提出异议,又对定罪量刑不 服的,经第二审法院审理査对后,确认原审判决的事实没有错误,但 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不当的,在第二审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当根 据二审确认的事实和上诉、抗诉所提出的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 意见和理由,进行分析论断。但是,如果二审对事实也有改动的,则 应根据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和上诉、抗诉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 作出新的全面评述。
总之,第二审判决书与第一审判决书在叙事说理上的不同之处, 就在于第二审判决书应当有针对性,紧紧围绕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 由,以査证属实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而有重点地详加 分析论断,修正原判的错误部分,坚持其正确部分,实事求是,以理 服人。对原判正确,同时上诉、抗诉没有提出意见的地方,只需简略 地予以概述或者一带而过即可,注意避免文字上的冗长和明显的重 复。
判决结果部分: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又破又立的,判决结果部分应当从正反两个 方面书写,以防解释上出现偏差。因此,既要写明撤销的一面,又要 写明改判结果的一面。如果将原判撤销,对被告人犯罪不犯罪,案件 怎么处理,是改判较轻的刑罚、较重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还是宣告 无罪,却又不见下文,这只能解释为把被告人置于未决的境地了。同 时,正反两个方面都要具体写,特别是对部分维持原判的,除了写明维持原判决的第X项之外,还应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以免在理解上 发生歧义。如果维持的部分和撤销的部分在原判决书上界限难以划分 或在文句上有综合交叉,或者原判定罪上没有错误而量刑上有错误, 或者在数罪并罚的案件中,有某一个罪名和刑罚定得不当的,为了避 免影响最后执行的刑罚的正确决定,都应一并撤销,重新判决,而不 应勉强书写维持原判的某个部分,以照顾原审法院的情绪。具体表达 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判决全部错误或大部分错误,以及正确和错误部分界限不 好划分的。应当表述为“-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 刑初字第X 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 (被告 人未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X X X,下同)……(写明改判的具体内 容)。”
(2)原判决部分有错误,或者对部分被告人判处错误的,根据过 去的一般写法,应表述为:“--、维持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X刑初字第X 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 容);二、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刑初字第X X号刑 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 审被告人)X X X……(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遇到改判的内容有 数项或者改判的被告人有数人的,则续号“四、五……”列项书写。
对于这种表述的方法,有两种不同意见。一般的意见主张沿用此 写法,理由是条理清楚,符合逻辑,并无改进的必要。另一种意见认 为:这种表述方法不妥当。因为改判的项目都是包括在撤销部分的内 容,本应用低一个档次的序数“(一)、(二)、(三)……”来表述的, 却提上来与本档次的序数“一、二”平列为“三、四、五……”。这 种序数等级的混淆,如同“叔侄同辈” 一样,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因 为原判决本是一个整体,部分改判只是把它一分为二,即分为维持和 撤销的两个部分,别无第三部分。改判的项目不论有多少,只能属于 撤销部分的子项,而不能与撤销部分并列,使之独立于撤销部分之
外_对此写法的两种不同意见,有待今后进.一步探讨。《样式》根据多数意见,仍采用了过去的一-般写法。
4.实例:何x X、刘x x故意伤害、洪x x流氓案刑事判决书
(部分改判)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3)高刑终字第23号
IS公.诉机关:X X市弋民检察院X X铁路运输分院 丄.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 X’男’ 39岁,汉族,X x巾赒义 S', x x市顺义H马坡乡良正卷村农民,住该村。因故意伤害,于 ,992 & 2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W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 x铁路公*处看守所。
;:i护/v :刘x,x x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X X.男,51岁,汉族’北牙、市人,无-Ik,.住本市本合区西罗园]区4号楼2单兀218号Q曾因犯<了凶罪, 197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伤害他人’于〖986年8月被 处劳动教养二年(.因故意伤害,于1992年2月29曰被羁押,同年= 习29 H被取保候审。因流氓行为,干1992年10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o
辩护人:段X X, X X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男,38岁,汉族,原籍河北省枣强县,北京 市&枓五厂工人,住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5街2号。因故意伤 -要,干1992年2 .弓29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铁路公安处看守所r 噼护人:王X X , X X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U X X铁路运输由级法院审理何XX、刘X X故意伤害、洪X X流氓一案,于1992年12月31曰作出(1992)京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 列决。何x X、洪x 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x 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 x x出庭执行F )r ,上诉人何x x及其辩护人刘x、上诉人洪x x及其辩护人段x X、原审被告人刘X X及其辩护人王X 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 U.技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巳审理终结。
X 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认定,]992年2月28日21时许,被 告人何XX、洪X X等人到X X南站华铁饭馆喝酒,洪在找座位时踢 了躺在椅子上休息的白x (男,时年16岁,XX市海淀区工读学校 学生)一脚,让白躲开。当白起来与其争辩时,洪掏出改锥扎了白x 两下,将其左臂扎伤。白的同学郑x x (男,时年15岁)、刘x x (男,时年16岁)见白的胳膊流血,便一起去找洪x X。洪x x逬了 车站派出所院内,从后门溜走。三学生踉到派出所n口,以为洪回家 了,怕吃亏,即往回返这时,被跟在后面的何xx拦住。郑即手持 木棍ft何打去。何夺过木棍向郑的头部猛击一下,并一拳将郑打伊:、 X上去向郑的头部连踢数脚。此时,刘XX赶到,说:“摔丫挺的!'' 何、刘二人将郑倒背手提离地面,连续两次把郑往地上猛磕,被逭勤 民警制正。郑随即被送注医院抢救。郑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辱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x 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被告人刘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以流氓罪,判处被告人洪X X有期徒刑七年。
何XX、洪X 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请求展轻处罚c何X X 的辩护人认为,何X X对郑X X的伤害不足以造氏郑的死亡,河X X、刘X X 二人猛磕郑的头部后造成郑当场昏迷,应是.二人共同伤害 造成郑的死亡。洪X X的辩护人认为,洪X X没有对郑X X实施违法 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伤害过郑X X,在主观上对郑的死亡既无故f;. 又无过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刘XX的辩护人认为,一审对郑X X 0^直接死亡因素没有弄清。郑X X头部的致命伤应当是钶X X用棍、拳打击、脚踢头部造成的。XX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被害人郑X X头部致命伤是何X X、刘X X 二人磕摔造成的。原判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28曰21时许,何x x、洪x x、刘x x等人先在北京南站广场西侧的大通饭馆喝酒,后何又与洪去广场东 侧的华铁饭馆喝酒。洪在找座位时见白x躺在椅子上休息,踢了白一 脚说:“起来,到一边去!”白被踢后起身与洪争辩,洪手持改锥向白 连扎两下,将白的左臂扎伤。白的同学郑xx、刘x x即上前与洪发 生争吵。此时,刘x x也来到饭馆观看。后三学生被他人劝离饭馆。 当郑X X、刘X X看到白X的左臂被扎伤流血,又返回饭馆找洪X X,洪被三学生叫出饭馆后向广场西侧走去,郑XX在饭馆门口找了 一根木棍与白、刘二人向洪追去。何X X、刘X X见状恐洪X X吃 亏,尾随在郑X X等三人的后面。洪X X走到大通饭馆门口后转向南 进了车站派出所院内,从后门溜回家中。郑X x等3人以为洪回家 了,即返回。这时,跟在郑等人后面的何X X上前将郑拦住。郑手持 木棍说:“谁截我,我打谁。”说着向何X X打来。何将木棍夺下,并 持木棍向郑X X的头左顶部猛击一棍,继而一拳将郑打倒在地,又上 前向郑的头、脸等部位连踢数脚,郑当即被打昏。刘X X便上前与何 X X架着郑向派出所拖去。拖了数步,刘见郑不起来,对何说:“摔 丫挺的!”刘、何二人即将郑倒背手将上身提起离地面20余公分高 处,连续向地上磕了面部两下。何、刘二人行凶时,被北京车站派出 所民警廖XX等人发现,当即将何、刘二人抓获,并将郑XX送往北 京友谊医院抢救。医院诊断郑的左头顶部有一 3x3cm头皮血肿,重 度颅脑损伤,急性硬脑膜下血肿,颞叶沟回疝晚期。因病情危重,抢 救无效,郑x x于1992年3月2日凌晨死亡。
上述洪x x扎伤白x的事实,有白x和现场证人刘x x等证言证 实。何X X用木棍打伤郑X X头左顶部致郑死亡,有起获的何XX作 案时使用的木棍和作案时穿的黑皮鞋一双等物证,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抢救郑X X的大夫艾X X的证言和本院法医学鉴定意 见书证明。该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郑左顶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 成其头皮血肿、擦伤及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进而导致颞叶沟回疝引 起死亡。此暴力作用较大,为郑X X的直接致死因素。郑X X被何X X、刘X X两人倒背手提起连续二次往地上猛磕,不易形成郑左头顶 的损伤。”刘X X与何X X墩摔郑X X面部的事实,有北京南站车站 派出所民警廖X X等人证言证实,有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 检验报告在案证实。何XX、刘XX、洪X X所供事实与上述证据所 证主要情节相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X X用木棍击、拳打、脚踢郑X X的头、面 等部位,使郑受到致命伤害,造成死亡。原审被告人刘X X在郑X X 被打伤后又提出并墩摔郑,加重了郑的伤害。何、刘二人非法伤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何X X殴打被害人郑X X ,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对何X X量刑适当。上 诉人何X X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何X X用木棍打击郑X X头 左顶部造成郑颅脑损伤,是致郑死亡的直接原因,北京友谊医院诊断 证明书、病历和抢救郑X X的艾X X大夫的证言以及本院法医学鉴定 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何X X的辩护人所提郑的死亡是由 何XX、刘XX 二人猛殖郑的头部,共同伤害造成的意见不能成立, 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刘X X在郑X X被打倒后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 下,又对郑实施伤害行为,应予惩处。但刘的行为不是致郑死亡的主 要原因,刘在共同伤害郑X X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原判以何XX、 刘X X 二人墩摔郑X X导致郑死亡,并认为刘在伤害郑X X的犯罪中 也起主要作用,据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量刑过重,应予纠正。上诉人洪X X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公共 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流氓罪。洪X X曾因行凶罪和违法行为被判 处过徒刑和劳动教养,仍不悔改,此次又在公共场所滋事,挑起事 端,从而导致了本案严重后果的发生,自应惩处。但鉴于洪XX没有直接参与伤害郑XX,故可从轻处罚,原判对其量刑偏重,亦应纠 正,,原审被告人刘X X和上诉人洪X 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 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干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 二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 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京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 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何x 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二、维持X 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京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 事判决第四项,即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和何x x作案时穿的 黑反鞋一双予以没收一
三、撤销xx枝路运输中级法院(1992)京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 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刘x 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 二主枚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被告人洪x x 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刊七年部分。
四、原审被告人刘x 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 期自本判决执行之3起汁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二+九日起至二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剥夺 政治权利三年。
五、上泝人洪XX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本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二 年十月四E起至一九九T年八月三B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 定,本判决并为核’ft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x 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审判长 X X 代理审判员 X X 代理审判员 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3年6月21曰 (院印)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