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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六)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 因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依法 作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五条规定,诉前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或者在 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 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规定,是适用 本裁定书的法律根据。
  本裁定书正文的内容应写明以下几点:①作出财产保全的原裁定 及其时间和案号;②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要根 据情况引用法律条款,如系因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而决定解除 财产保全的,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如系因被申请人 提供担保而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解除财产保全用)
             ()民字第 号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 X民X字第X 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XXX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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