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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五)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 纷案件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的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 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 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 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 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 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上述规定是 适用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本裁定书的正文,主要应写明以下内容:①案由、申请人提出财 产保全申请的时间及其请求的具体内容;②申请人是否巳提供担保; ③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写明客观存在的足以影响未来判决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实根据;④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理由及法律依据;⑤裁定结果。
  在具体行文时可这样表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案由)-一案中, X告XX X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 XXX……’ 一段改为写明法院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 据。)
  本院认为,X告X X 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 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的尾部,还应写明裁定的执行效力和复议事项,其写法 与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相同。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 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X 告X X X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 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 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釆取财产保全的,把“X告X X X ……” 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X告X X 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釆取 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釆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年 月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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