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 详细内容

(二)第一审婚姻案件民事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二)第一审婚姻案件民事判决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

  婚姻案件是民事诉讼中最多的案件,它的主要特征是,原造要求 解除其与被告的关系,并请求法院对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婚姻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 求;二是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这两种情况决定了判决书中法院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的写法不完全相同。
  一般来说,婚姻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应写 明以下几点:
  1.婚姻基础。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婚姻基础好的可写得具体 一呰,婚姻基础不好的可以不写,因为它与夫妻双方感情如何虽有一 定关系,伹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婚姻基础不好的,如果写 出来不利于言归于好;判决离婚的,不好的婚姻基础与夫妻双方没有 感情或感情破裂有直接或重要关系的,婚姻基础的事实状况应写得明 确一些,特别是包办或买卖婚姻以及违反婚姻自由等事实应交待清
  2.原、被告的结婚日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即双方到婚 姻登记机关登记时,在发给的结婚证上署明的日期。至于订婚日期、 举行结婚仪式的日期是否要写上,应当因案而异,凡是对于确认某一 事实有重要价值的可以写上,否则可以不写。
  3.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子女如未成年,应写明什么时间生育, 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在的年龄。判决准许离婚的,对其未成年子女 愿意由哪一方抚养或者长期以来巳有哪一方父母抚养,应作为-种事 实写明。子女如已成年,其姓名、性别、年龄均可不写。
  4.婚后感情及主要纠纷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这一 内容可概括地写,并应着重写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仍有和好可能 的事实。判决准许夫妻离婚的,应着重写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 事实,如夫妻长期不和的事实,夫妻长期分居的事实,一方有第三者 的事实等等。对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事件,因为它是认定 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根据,应将经过、后果书写清楚。
  5.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的内容。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 不写,判决准许离婚的应将主要财产及主要债务情况写清楚,特别是 债务问题,还应写明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为最后判决提供事实 根据。
  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其对证据的分析,主要是为了有力地支持法院 对事实的认定。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证据及其对证据的分析,应当 紧紧围绕夫妻感情确有破裂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准许夫妻离婚的,证 据及其对证据的分析,在主要是论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 能这一事实的同时,还要对其他相关的事实,如共同财产、债务等加 以证明
  婚姻案件,有的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 据,对这一问题不宜具体写明。
  总之,鉴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认定的事实及iit据是写得简 要一些还是具体一些,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能强求一致。
  婚姻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应针对当事人的离婚请 求,抓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重点进行分析和论证。判决驳闽原告 离婚请求的,要着重分析为什么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可 能。可从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好的感情、一方有和好的愿望并作了和 好的努力,以及离婚对家庭、子女的不利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判决 准许夫妻离婚的,可分层次进行分析和论证。首先要说明为什么认定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次要说明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对其健康成 长有利,再次要说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应如何承担,在 上述分析和论证中,应注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指明哪些是合法 合理的应予支持,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不能准许。理由的论述,要 以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政策、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多 讲道理,避免公式化的语言。
  婚姻案件•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应怎样表述为好呢?不准 离婚的,实践中有的写“不准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离婚”。有的 写“驳回原告X X X的离婚请求”。我们认为第二种写法要好一些, 这种写法的针对性更强。准许离婚的,实践中有的写“准许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离婚。”有的写“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离婚。”有 的写“解除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的婚姻关系。”我们认为第一种
写法要好一些,这种写法用语准确、简明。准许离婚的,判决结果的 其他事项以按下列顺序写明为较好,即: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债务承担等。这些内容都是需要当事人履行的,因此,文字要确 切,判决的事项要能够付诸实施。
  实例: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1)南民初字第丨5号
  原告郑x x,男,1939年6月12 B出生,汉痪,贵阳农业科学 研究所干部,住该所宿舍。
  被告李x x,女,193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危丨P房 星改造公司干部,住贵阳市汉相街7号
  原告郑xx与李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c郑x x、李x 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 审理终结。
  原告郑xx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 关系极不融洽,曾于1986年8月向南明区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 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撤回起诉。但因双方性格差异,难以共同生 活,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 与被告离婚,现尚未成年的女儿郑x x由我扶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 抚养费3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的感情很好,能互敬互爱,但 自1975年以来,由于原告的思想发生变化,见异思迁,喜新厌旧, 故意制造夫妻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在原告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 出离婚时,我表示谅解原告的过错,愿意与原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 原告已自愿撤回起诉。但原告无和好诚意独自在外居住,对家庭不尽义务和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64年12 月在贵州省石阡县城关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生一子郑甲(25 岁,巳就业),一女郑乙(13岁,现就学)。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庭 琐事发生吵闹,但尚能相处。1978年底,原告与同单位一女性多次发 生两性关系,为此,夫妻矛盾加深。1985年3月双方由石阡县调来贵 阳工作,原告又与同单位一女性关系暧昧,为此,双方又发生吵闹并 分开居住。1986年8月,原告曾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经 调解,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被告表示予以谅解,原告自愿撤回起 诉。但撤诉后,原告仍不忠实夫妻感情,长期独居在外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原单位及现所在单位和同事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在一段时期内感情尚好,但在1%7 年后原告思想发生变化,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致夫妻间产 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1986年原告曾到本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 婚,经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原告没有搞好夫妻关系的诚 意,仍然单独居住生活,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此原告应负主要 责任。现原、被告巳分居达4年之久,互不尽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无 和好可能,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的工作、生活均不利。故对原 告之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应当指出,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在 原告。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女孩郑乙 现尚未成年,且长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 应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割。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郑XX与李XX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郑乙由李X X抚养,郑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 费50元(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郑X x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单人床1张、双人床1张、大三开柜1个、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