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的驳回异议或确认异议成立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 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 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述法律规定,是适用裁定 书的法律依据。此外,裁定确认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书只送达当事人, 裁定生效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另行使用移送函。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 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X X 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 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X X 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 X X X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X X 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年 月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