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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一)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一审程序中各种民事裁定书的首部和尾部内容和写法与民事判决 书大体相同。
  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或者 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 者口头起诉,经审査,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 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述 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适用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的依据。由于该 裁定书是在法院尚未立案的情况下作出的,这就给如何制作、确定一 个什么样式带来一些难题。
  首先,本裁定书是在起诉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是否受理阶段作 出的,在这一阶段作出的裁定书要不要编号,如何编号?我们认为, 在这一阶段虽然尚未立案,但毕竟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的一种诉讼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立案的条件。为了使这项工作规范 化,便于事后查询,应当另编一个字号。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的采字 问题如何解决?《样式》中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和要求,留待各地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自己的规定,并总结经验,提出建 议,将来修订时一并研究确定。
  其次,有关人的称谓问题。由于该裁定是在立案前作出的,也就 是说是在起诉人的起诉未经法院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在这种情况 下,提起诉讼的人应如何称谓呢?在一般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中,我 们把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人称为原告,把被诉而与 原告有争议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原告与被告是在民事诉 讼中互为存在、互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称谓。但是,作为不予受理起诉 的裁定书中的原告,仅仅是起诉人一方,他与被诉方尚无法定的诉讼 关系与联系。为了使在这种情况下的起诉人称谓与诉讼成立后的当事 人的称谓有所区别,《样式》中使用了 “起诉人”的称谓,而且不列 被诉人一栏。
  裁定书的正文,主要应写以下几点:①收到起诉状的时间及起诉的事由。起诉的事由,也就是起诉人请求法院解决什么纠纷和提出一 些什么具体要求。这一部分可以简要书写。②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的 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的理由。③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裁定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该裁定准予当事人上诉,所 以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有关上诉事项。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样式 中对于上诉事项的表述,与其他裁判文书的表述的不同之处,是不要 求上诉人提供上诉状的副本。因为这种裁定书并不向被诉的人送达。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 X年XX月XX曰,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 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X X 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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