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 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提 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非诉程序,它不同于诉讼程 序。因此,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有其特别的内容和写法。诸如:案 号中程序的代字为“督”字,当事人的称谓为: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正文因针对和解决的问题各异,故写法也不同;尾部由办理本 案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等。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驳回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 审查认为申请不成立,依法作出的驳回申请人申请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査认为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这条规定,是 适用本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本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①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及 其时间;②法院认为申请不能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理由应 写得充分、具体;③裁定结果。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 ) 督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 X X X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 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X X X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XX元,由申请人X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XXX
年月曰 (院印)
书记员
(二)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终结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 书面异议后,依法作出的结束督促程序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 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 可以起诉。”这条规定是适用本裁定书的法律根据。
本裁定书正文部分应写明:(1)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时间及内容;(2)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3)适用的法律条文;(4)裁定结 果。
本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裁定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的权利及诉讼 费用的负担。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终结督促程序请用)
( ) 民督字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X X X的支付令申请后,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发出(XX XX) X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XX 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 议。被申请人X X X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XXXX年XX月XX曰(xxxx) X民督字第XX号支
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申请人XXX承担。
审判员 X
年 月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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