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荡舟手机网
导航

主页 > 应用写作 > 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 > > 详细内容

(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一)概说--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刑事裁定书,可分 为第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书,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第二审发回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 定书和第二审维持、变更、撤销原审裁定刑事裁定书5种。
  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各样式案号中的审级代字均用“终” 字,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 都是终审裁定,应在裁定结果的末尾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但 按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由于案件尚未审结,为 避免发生误解,因而不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句。二审裁定书一经送达,即行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但在维持原判决的裁定书 中,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髙级人民法院,维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授 权核准死刑的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 安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案件,应在“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的后面,续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X X罪判处被告人X X X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并据此以本院院长名义,颁发执行 死刑命令,交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即可交付执行。
  3.如果第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没 有授权核准死刑的反革命、经济犯罪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被告人的,应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后面,续写:“由本院依 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