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二)第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第二审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1.概念、适用范围和作用丨
第二审维持原判决刑事裁定书,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于不服其 下级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 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 理终结之后,根据二审法院查对属实的案情和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 确认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没有错误,定罪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抗 诉,维持原审判决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和量刑适当的第二审案件;
(2)包括第二审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1)驳斥无理的上诉、抗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支持下级法院的正确判决,使犯罪分子认罪服判,让无辜的 公民受到法律保护。
2.特点和要求
(1)首部和尾部与第二审改判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2)由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上诉、 辩护、抗诉等提出的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为了避免文字上的明显 重复,在叙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时,应有重点地把事实和证据交代清 楚,书写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只需对原判事实概括地予以确 认即可。
(3)叙事说理的重点,应针对上诉、辩护、抗诉等提出的主要意 见和理由,有理有据地逐条驳斥,同时论证原判的正确性。
(4)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一般可以分成三个大段书写;内容 简单的,可以把叙事和说理合成一段,不拘一格。
(5)原审判决书中正确引用的刑法条文,应在说理中表态肯定, 另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作为维持原判的程序法依据。
3.实例
江西省iSj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赣刑终字第238号
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 X,男,一九三二年八月十三日出 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原系南昌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预审员,家 住该分局宿舍。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被拘留,二十二日被逮
捕。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江西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严X 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男,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一日出 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原系南昌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副局长,家 住该分局宿舍。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被拘留,二十二日被逮 捕。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江西省决策咨询法律事务所律师肖XX、刘X X。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X X,女,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日出 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郊区人,原系南昌市郊区塘山乡贤湖村委会 妇女主任,住贤湖魏村50号。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曰被 拘留,七月六日被逮捕。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魏xx,男,一九三二年一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江 西省南昌市郊区人,农民,家住南昌市郊区贤湖魏村19号。因本案 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被拘留,七月六日被逮捕。现押南昌市看 守所。
原审被告人姜xx,男,一九六七年三月三十日出生,汉族,江 西省南昌市郊区人,原系南昌市交通电器厂工人,家住南昌市郊区贤 湖魏村47号。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被拘留,十二日被逮捕。 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XX,女,一九五◦年四月三日出生,汉族,江 西省南昌市人,原系南昌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家住江西 省体工大队宿舍37栋1单元6楼。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二曰被 逮捕。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柴XX,男,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许昌市人,原系南昌市八一配件厂工人,家住南昌市叠山路98 号1单元6楼。因本案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被拘留,十二日被逮 捕。现押南昌市看守所。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列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徇私舞弊、受贿、行贿、包庇一案,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1993)南中 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xx、周xx、熊xx不服,提 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南昌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侦队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晚,根据被害女青年胡x x的报案,将轮奸犯姜x (在逃)、 魏XX、姜XX、姜x洪(均已判刑)抓获归案,罪犯分别供认了轮 奸胡xx的罪行,所供情节能互相印证,与胡x x的陈迷相吻合,随 后郊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四犯收容审查一个月。被告人熊XX (姜x之 母)、魏x x (魏x根之父)、姜x清(姜x洪之兄)等多人共同策划 用行贿手段买通办案人员使四名轮奸犯获释,并凑集二万二千元人民 币作经费,商定由熊X X、姜X清负责跑腿活动。魏X X指使其亲戚 万X寻找郊区分局刑侦队民警蔡X (在逃)帮忙。蔡X答应帮忙。并 向魏X X等人通报了轮奸案的情况。熊XX、姜XX、万X向蔡X行 贿一千元。与此同时,熊XX、魏XX策划让被害人胡X X翻案。熊 X X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将胡x x带回家中,给胡二百元,要胡翻案。 次曰,熊X X、魏X X、姜X X等四犯家属多人聚集在熊家,以给 钱,帮上城镇户口,找工作为诱饵,使胡X X同意翻案。接着便商定 了翻案的内容,由被告人柴X X执笔写成“撤诉书”。次日,熊X X、 姜X清伙同姜大佬到被告人徐X X家,熊将“撤诉书”给徐看过后, 问“这个材料行不行”,X答可以。熊又要求徐帮助向四名轮奸犯通 报翻供内容,徐答应帮得到就会帮。此后,魏有龙指使女儿魏X英找 到徐X珍,要求帮助会见魏X根。徐即带魏X英到看守所,私自通过 看守人员,违反规定会见了魏X根、姜X洪,魏X英向魏X根、姜X 洪通报了翻供内容。熊XX要胡XX誉正“撤诉书”后,将复印件交 到了郊区分局刑侦队,又经姜XX牵线,由姜X X伙同姜X佬通过郊 区分局司机邓XX,私自会见了姜X、姜XX、姜X洪,向三犯通报 了翻供内容。一九九三年一月七日,郊区分局刑侦队询问了胡X X, 胡作了与“撤诉书”相同的陈述。一月十三日,轮奸案移至预审科由被告人陈X X主办。蔡X —面向陈X X说情,一面向_熊X X等人通报 轮奸案审理情况。熊X X又交给蔡X四千元钱,要蔡X送有关人员, 为其疏通关节,蔡X将其中一千元送给陈X X,陈收下后过了三、四 天又将此款退还了蔡X。陈X X于一月十六日、十七日独自询问了由 蔡X带来的胡X X和证人胡桂X,胡X X陈述没有被轮奸。一月十八 日,陈X X与本科民警汤X X、司机邓X X到贤湖村调查,熊X X等 人犯家属送给陈、汤、邓及刘X X科长(已免诉)每人一条塔山牌 香烟、一只鸡及蛋等物品,熊X X在送给陈的烟中夹了 二千元,并且 私下将此事告诉了陈,请陈在办案中予以关照,陈收下了烟和钱。一 月十九日、二十日,陈X X独自分别提审了姜X、姜X X、魏X根、 姜X洪,罪犯均翻供。一月中旬的一天和一月十八日,熊X X 二次通 过谢XX (巳免诉)向被告人周XX行贿五千元人民币,要求关照帮 忙将四轮奸犯释放。周X X分别在一月十八日和三月中旬的一天交给 分局纪检组一千元,退还一千元。一月二十五日,陈XX以证据不足 为由,提出对四轮奸犯解除收审,取保释放,继续审查的意见,周X X签署同意。郊区分局局长认为应延长收审期,经市公安局批准,决 定对四轮奸犯延长收审期一个月。陈X X又于同年二月二日写出了结 案处理报告,以案件中无证据,口供已否认为由,再次提出对四轮奸 犯解除收审,缴押一定的保释金,取保释放。周X X审阅了案卷材料 和报告,未签署意见,于二月八日将材料退给陈X X,陈便制作了 “提请批准逮捕材料稿”,认定姜X等四人犯有强奸罪,提请郊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周X X签署“同意报捕”。次日,陈X X又提出对 四犯转刑事拘留,周X X又签署同意。接着,周X X要陈X X再考虑 对四犯的处理,陈表示:“你怎样批,我听你的。”于是,周XX又在 陈X X 二月二日提出取保释放的报告上签署了 “同意取保释放”。陈 X X便在当天下午和次日,将姜X、姜X X、姜X洪、魏X根四人取 保释放。放人时,熊X X又送给陈X X 二千元。四轮奸犯被释放后, 周X X、陈X X等有关人员未再过问,也没有交待或移交其他人员办理。后市公安局在复查轮奸案时,四犯均潜逃,经追捕魏X根、姜X X、姜X洪陆续归案,被判处刑罚,姜X至今在逃。陈XX在得知市 公安局复查轮奸案并将熊X X收审后,感到情况不妙,便将收受的四 千元退还了熊X X的丈夫姜大佬。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 规定,判决:被告人陈X X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 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周X X犯 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熊X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魏X 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姜X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徐X 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柴XX犯包庇 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上诉人陈X X上诉提出,他不明知魏X根等四人为有罪之人,对 他们的处理是按工作程序办事的,不构成徇私舞弊罪,要求改判。上 诉人周X X在上诉中提出,他并不知道姜X等四人是轮奸犯,对他们 取保候审是依法办事,以后还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没有徇私舞弊,不 构成犯罪;他收到的行贿款已全部退交,也不构成受贿罪,要求改 判。上诉人熊XX上诉提出,撤诉是胡X X自己提出来的,行贿是在 蔡X索取和教唆下进行的,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要求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准确,陈X X、周X X 在承办和审批魏X根等四人轮奸案时,明知案卷中有被害人胡X X的 陈述,和四轮奸案犯的详细口供,且情节一致,细节吻合,能相互印 证。虽有被害人的撤诉材料和四犯的翻供,但以陈X X、周X X的职责和工作经验,结合四犯家属积极行贿说情等不正常现象,应该认识 到被害人的撤诉和案犯的翻供是不真实的,轮奸犯罪事实是存在的。 陈X X也供认他提审魏X根等四犯时就认为翻供是有人向案犯通气所 致。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九日,陈X X、周X X先后提出和批准了 对魏X根等四犯报捕和刑事拘留的意见,这也足以说明他们巳经明确 认识到魏X根等四人是有罪之人。陈X X、周XX在收受案犯家属的 贿赂和请托后,为徇私情,将犯有轮奸罪行,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 名人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出狱,取保候审,只是陈、周两人为 规避法律所玩弄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四犯自取保候审释放后至市公安 局复查此案前,陈X X、周X X未再对案件做任何调查、处理工作, 以致后来造成四犯潜逃,不能及时惩处,姜X至今未归案的严重后 果。陈X X、周X X所作的轮奸犯被取保候审后,此案将不了 了之的 供述,则更加直接地证实了这一点。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报捕行 为,是在市公安局复查此案的过程中,按郊区分局局长的指示办理 的,并非出于周X X的主动行为。周X X收到了五千元行贿款,有熊 XX、谢XX、姜XX等人证实,先后共退交二千元亦有罗XX、任 XX证实,周XX也曾供认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熊XX诱使胡 X X同意翻案,有熊X X的供述、胡X X及其他在场人的证词证实。 熊X X等人决定向办案人员行贿是在蔡X介入此案之前,并非蔡x索 取、唆使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X X、周X X明知魏X根等四在押人犯犯有轮奸罪,但因收受贿赂,接受请托, 以致徇私舞弊,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取保候 审为名,释放出狱,放纵罪犯,并造成了一名主犯至今在逃的严重后 果,均巳构成徇私舞弊罪。上诉人陈X X所犯罪行情节严重。陈、周 两上诉人上诉否认犯有徇私舞弊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 纳。上诉人陈X X、周X X收受他人较大数额的贿赂款,已构成受贿 罪。陈X X受贿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原判在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现还要求从轻,没有理由。周X X否认犯有受贿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熊XX,以制造伪证,串供和收买办案人员的 手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构成包庇罪,并造成一主要案犯至今 在逃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是包庇罪的主犯。此外,熊XX还主谋 向办案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巨大,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的主犯,上 诉要求改判从轻没有理由。
被告人魏X X、姜X X积极参与行贿和包庇,分别构成了行贿罪 和包庇罪。被告人徐X X明知他人制造伪证以包庇轮奸犯,要向在押 犯串供,还为他人串供提供条件,已构成包庇罪。柴XX明知他人制 造伪证以包庇轮奸犯,帮助他人书写伪证材料,已构成包庇罪。原判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 长: 胡X X
判 员: 万X X
判 员: 楼X X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曰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