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搜查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五)搜查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搜查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搜査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它适用 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在 必要时可以进行搜查的规定,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 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二是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进行搜查。在实施上述搜査时,均应制作搜查笔录。
本笔录的首部,写明实施搜查的时间和地点,搜查人和记录人的 姓名,在场被搜査人或其家属,以及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等。“在场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 一栏,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 职务等。被搜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通知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到 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 一栏,应写 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正文部分,写明搜查的 对象,搜查经过情况和搜查结果。搜查的对象,刑事案件中是指与案 件有关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执行案件中是指被执 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 行。在搜查中,如果遇到阻力,或者发生什么问题,均应如实记录。 尾部,由搜查人、记录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亲属、见证人或被邀到 场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査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 名盖章,则应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捜查笔录
(刑事案件和各类执行案件用)
时 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 点:
搜查人: 记录人:
在场被搜查人或其家属:
见证人或被邀到场人:
搜查对象:
搜查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