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开庭审理有关笔录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是对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 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记录。审判委员会的 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它是制作判决书、裁定书的依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的首部,在标题的下一行用括号注明第 几次会议,然后,分行写明讨论案件的时间、地点,主持讨论的院长 或副院长和出席委员的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汇报案 件的主审人和记录人的姓名,以及讨论案件的名称、案由等。正文部 分,要如实记载讨论案件的经过情况,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会议作 出的处理决定等。案件主审人汇报案情时,如有书面审理报告的,可 以只作摘要记录。讨论中有争议的问题,各种不同的意见,均应如实 记录;列席人员的发言,也应记录;有关处理决定,如果意见不一致 而进行表决的,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亦应 如实记录。尾部,一般由参加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签名,以示负 责。最后,由记录人签名。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的具体形式,一般有三种做法:
一是采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负责,将审判委员会会议 讨论的案件和讨论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按议程顺序记载在会议记 录本上;会后,由记录人整理成会议纪要,或者分别将讨论决定事项 书面告知合议庭,作为处理有关案件的根据。这种做法可称为“专人 专本记录法”。
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分别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 负责分案记录,讨论案件笔录由到会委员签名,作为处理该案的根 据。这种做法可称为“分工分案记录法”
三是采用专人专本与分工分案相结合的“双轨记录法”。这种做 法既有专人专本记录的优点,保持了会议纪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 有分工分案记录的长处,使诉讼文书更为详实完备。
我们认为,这三种做法都是合法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在有条件的地方,以采用第三种记录方法为更好。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第 次会议)
(各类案件通用)
时 间: 年月曰 时分至时分。
地 点:
会议主持人:
出席委员:
列席人员:
案件主审人: 记录人:
讨论 案。
记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