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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判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一)宣判笔录--宣判、执行和其他笔录

  宣判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告判决或裁定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它适用于各个审判程序的各类案件,是常用的一种文书。但是, 在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告裁判的,可以在法庭审理笔 录中记明,不必另作宣判笔录。
  宣判笔录的首部,要写明宣告判决或裁定的时间、地点,旁听的 大概人数,审判长(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如受委托代为宣判的,写 明代为宣判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到庭的公诉人、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称谓和姓名。宣判笔录的正文部分,要 记明宣告的裁判文书的名称、字号、判决或裁定结果的内容;记载审 判长(员)或代为宣判人员告知的其他有关事项,以及宣判后当事人 的表示。如宣告一审判决,应当告知上诉权利和上诉方法;宣告二审 判决,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 当告知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别是宣告一 审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和一方提 出上诉的二审期间,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 另行结婚。宣判笔录的尾部,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 的,应记明情况。最后,由宣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如果在宣判后立即 发给裁判文书的,仍应使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不能代替送达回证。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宣判笔录
(各类案件通用)
 时间: 年月 日 时分至时分。
地点: 旁听人数:
  审判长(员):
  书记员:
  到庭的公诉人: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宣读 人民法院( ) 字第
书,并告知有关事项和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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