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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偿债务的有关文书--强制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专用文书

(五)清偿债务的有关文书--强制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专用文书

  强制拍卖被扣押的船舶,将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以清偿债务,这方 面的文书主要有两个,一是接受债权登记通知书,二是确认清偿协议 的民事裁定书。
  1.接受债权登记通知书
  接受债权登记通知书,是海事法院在审查债权登记申请书之后, 决定接受其债权登记并告知债权人的文书。
  这一通知书的首部,写明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事法院接 受债权登记通知书”,再写文书的字号,抬头写受通知的债权人名称 或姓名。正文的内容,一般可作如下表述:
  “我院已收到你X X (或你)的债权登记申请书。经审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和我院X XXX年XX月XX日公告的规定,决定予以 接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债权登记手续费X X元, 由银行汇来我院。我院开户银行:……,帐号……。
  二、向我院提交有关债务的详细清单及有关证明,以备审查。”
  尾部,写明通知的日期,加盖院印。
  2.确认清偿协议民事裁定书
  (1)确认清偿协议民事裁定书,是对强制拍卖船舶所得的价款, 按照债务清偿顺序,由全体债权人通知协商达成清偿协议,并经法院 审查认可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2)确认清偿协议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依次写明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登记 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其表述,与海事财产保全的民事 裁定书的写法基本相同,但增加了登记债权人的项目。
  正文。一般分五个层次表述:
  (K白卖船舶情况:“本院受理原告x x x与被告x x x……(写 明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拍卖了 X X X X (写明船名,并附外文)轮,保留所得价款……(写明货币种类和 数额)。”
  ②债权登记及确认数额:“为维护对X X X X轮其他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本院已发布公告,进行了债权登记,并经本院审查,对于符 合登记条件的已予确认。”
  ③确定受偿范围:“上列原告向被告追索的款项,根据本院(X xxx) X民X字第X X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告偿付。即原告与X X X X轮的其他债权人应当共同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
  ④债权人达成的清偿协议:“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主 持召开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了X X X X轮的原所有人所欠债务如何进行清偿的问题。会上,宣布了可分配的金额以及 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清偿顺序。经过各债权人充分协商,达成清偿 协议如下:
  ……(写明协议条款内容)。”
  ⑤法院予以确认:“上列清偿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 以确认。各债权人应得款项在本裁定书送达后X X日内,由本院从清 偿款中一次拨付。”
  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写明裁定的日期,加盖法院印章,最后由书 记贝署名。
  (3)制作确认清偿协议的民事裁定书,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首部所列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海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除原告以 外的其他债权人,不必对债务人另行起诉,也不追加为原告或第三 人,而只作为登记债权人参加拍卖船舶价款的受偿。这样,既方便债 权人行使权利,又有利于法院简化手续,提高办案效率。
  ②正文叙述的各个层次,要简明确切,条理清楚,特别是债权债 务关系和金额计算务必正确,防止差错。
  ③协议条款要具体明确,分项表述,便于执行;要注意保护海上 优先受偿权;清偿债务后如有多余款项,应写明归还被告。
  ④确认清偿协议的民事裁定书,只适用于全体债权人会议达成清 偿协议的案件,如果协商不成的,则由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另作处 理。
实例:确认清偿协议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地 址:
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告 CO. CTD.)0
  债权登记人
  委托代理人: 债权登记人 LTD.)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债权登记人:
          " (1992)沪海法商字第71号
韩中船务株式会社(HANJUNG CORP. LTD)。
大韩民国釜山市中区中央洞4街82-1韩光大厦4
申xx (SHIN, HWANG HO),总经理。
卢x x x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丽半岛海运有限公司(KOREA BANDOSHIPPING
金X X, 原 “海运阳” 轮船长  
河X X, 原 “海运阳” 轮船员  
林X X, 原 “海运阳” 轮船员  
Xxx,  原 “海运阳” 轮船员  
罗X X, 原 “海运阳” 轮船员  
李X X, 原 “海运阳” 轮船员  
周 X,  X X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原商运株式会社(DONG WON SHIPPING CO.
大韩民国釜山市中区中央洞4街81-11番地。
李x x (LEE KEON HO),代表理事 卢 x ’ xx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x x, x x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XX市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x x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上海分公司干部。
                债权登记人:SUMMA SURYA LTD.)。
                地 址:11TH FLOOR, ADMI RALTY CENTRE II,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BRADLEY F. KERR,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X X , X X市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海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1992年12月 30曰判决结案。(1992)沪海法商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1993年1 月30日生效。根据本院1992年9月15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 《中国日报》、《解放日报》、《中国海洋报》等报刊登的公告,在1992 年11月15日前向本院登记债权的有本裁定首部列明的4方以及本案 原告一共5方债权人。
            原告根据(1992)沪海法商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2、 3项申请清偿船员劳务报酬十四万零三百一十八美元二十九美分。原 “海运阳”轮(M. V. “SUN MARINE”)6名韩国籍船员申请清偿劳务 报酬八万一千三百三十二美元。东原商运株式会社申请清偿船员劳务 服务费七万二千三百五十三美元三十三美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 分公司申请清偿其为被告垫付的港口费用外汇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三 十元一角一分。SUMMA SURYA LTD.申请清偿其抵押债权四十一万 九千五百八十三美元三十三美分。
              本案诉前保全的“海运阳”轮(M. V. “SUN MARINE”)于1992 年10月8日公开拍卖得二十九万美元,扣除本院应收的诉讼费用六千 三百一十六美元三十七美分、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船舶看管费、 保险费等三万四千七百八十一美元二十二美分以及强制变卖船舶所发 生的费用四万六千美元,可供本次清偿的款项实为二十万二千九百零 二美元四十一美分。
  1993年4月28日,本院召集本裁定首部所列5方债权人共同协 商。由于可供清偿的款项远远不足以抵偿债务,全体债权人通过协 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 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规定的清偿顺序达成一致的清偿协议。本院经 审查,认为这一清偿协议基本合理、合法。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 分公司的受偿额应按照其实际垫付的外汇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三十元 一角一分折合成三千八百三十二美元一十三美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 海分局1993年4月28日人民币美元牌价572.27)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并参照习惯做法,裁定如下:
  一、韩中船务株式会社受偿十四万美元;
  二、金x x等6名韩国籍船员受偿四万六千美元;
  三、东原商运株式会社受偿七千五百美元;
  四、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受偿三千八百三十二美元十三 美分;
   五、SUMMA SURYA LTD.受偿五千五百美元;
  六、积余七十美元二十八美分作为本院支付银行手续费用。
  以上5方债权人在受偿时都应扣除各自应该承担的债权登记费一百美元。
  各债权人应得款项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由本院从清偿款中一次拨付。
                 审判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1993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X
附:
清偿协议
1993年4月28日,在本协议上签名的5家单位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
  由于用于清偿的变卖款仅有二十万九千美元,远远不足以充抵参 加登记的七百多万美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中规定的各项债权的受 偿顺序,经5家单位友好协商,决定按以下数额受偿:
 韩中船务株式会社 壹拾肆万美元
 “海运阳”轮6名韩国船员 肆万陆仟美元
 东原商运株式会社 柒仟伍佰美元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 肆仟美元
 SUMMA SURYA LTD 伍仟伍佰美元
  以上受偿款项中应该扣除法院依法收取的有关诉讼费用和债权登 记费用。
  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
  韩中株式会社(代表)
  “海运阳”轮6名韩籍船员代表 东原商运株式会社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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