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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文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方面的文书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作了专章规定。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这方面使 用的文书主要有两种,一是责任限制申请书;二是准许或驳回责任限制申请用的民事裁定书。
准许或驳回责任限制申请民事裁定书,是指海事法院在收到责任 限制申请书后,对该项申请是否具备责任限制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
  做好审查工作是作出正确决定的前提。是否具备责任限制的条 件,一般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①申请人是否属于合格的责任限制 主体;②申请人的船舶情况,该船舶是否能够享受责任限制,估算责 任限额;③海损事故的发生过程,造成损害的原因与后果;④要求限 制责任的债权性质和债权人的情况;⑤申请限制责任的金额和总额是 否合理,等等。
  这种民事裁定书的首部和尾部,可按样式书写,重点是要写好正 文部分。正文部分的内容包括:①简要叙述申请人所属船舶发生海损 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向本院提出限制赔偿责任申请的情况;② 法院审查认为准许申请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并引用海商法的有关条款作为依据;③写明裁定结果。
  准许申请的,分项写明:“一、准许申请人X X X提出的责任限 制申请;二、申请人应在五日内,向本院设立相当于其责任限制总额 的专项基金。”这里说的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既可以如数将现金存 人海事法院的银行帐户,也可以是提供银行担保,或者提供法院认可 的其他担保。
  驳回申请的,裁定结果中写明:“驳回申请人X X X提出的责任 限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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