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书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决定书
(一)决定书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决定书
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包括各审理 程序和执行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排除诉讼妨害,制裁违法行 为,或者在处理某一p序性问题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司法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简称 《样式》)的规定,人民法院使用的决定书共有13种,其分别适用的 范围如下:
第一,适用于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必须采取逮捕、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有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 居住决定书,以及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二,适用于对刑事公诉案件依法因被告人长期患重病不能承受 审问等特定情况,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有中止审理决定书。
第三,适用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对有比较严重的妨 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需要予以拘 留、罚款的,有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以及提前解除拘留决定 书。
第四,适用于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与本案 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收缴非法财物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 民事制裁的,有民事制裁决定书。
第五,适用于对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三)、(四)两项的拘留、罚款和民事制裁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经 复议后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第六,适用于对各类案件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而作出书面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对申请回避的决定,既可以用口头方式作出决定,也 可以用书面方式作出决定。书面决定的要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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