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二)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 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驳回起诉 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内容和写法:
音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案号、诉讼当事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 由来和审理经过。
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与一审行政判决 书的写法相同。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X X X不服X X X X (行政机关名称)XXXX年XX月XX日XXX字第X X号处罚 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正文:
先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再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有关法律 条款,然后写裁定结果。裁定结果的表述,可写:“驳回原告X X X 的起诉。”
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交代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曰 期,书记员署名等。
实例:柳X X诉X X市东城区文化局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驳 回起诉)
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2)东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柳XX,女,72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东城区东 裱背胡同66号。
委托代理人:张xx,男,32岁,汉族,北京市人,xx市又一 顺饭庄工人,住东城区东裱背胡同66号。
被告:xx市东城区文化局。地址:东城区东四、十条82号。
法定代表人:刘x 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 x,男,34岁,东城区文化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xx,女,东城区文化局干部。
原告柳x x不服x x市东城区文化局1992年11月12日东文罚字 (1992) 28号行政处罚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东城区文化局认定,原告柳x x未到工商局办理经营挂历的 增项手续,违法销售挂历1500本。依据《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对原告处以一万元罚款。原告不服,向x x市文化局申请复议。x x市文化局鉴于原告已向东城区文化局申领 了挂历许可证,决定从轻处罚,于1992年12月28日作出京文罚字第 10号复议决定书,将罚款一万元改为罚款五千元。原告仍不服,于 1993年1月6日持东城区文化局处罚裁决书,以东城区文化局为被告 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的行政管理 相对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所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巳被复议机关X X市文化局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 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 告”的规定,本院在告知原告应变更被告后,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 鉴于本案被告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审判活动已无法继续进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X 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柳X 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本,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 X市中级人民法院3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