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一)概念--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只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1种样式。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 序,对于审理终结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 面决定。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其一,文书的作者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所谓第一审人民法院并非单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受 理第一审案件的职权划分,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 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 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二,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必须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的案件,尚未审理 终结的案件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如果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某些程 序问题,则可使用行政裁定书。其三,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适用行政 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问题 的书面决定。即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之间,就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