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一)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第一审程序的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状 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 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 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这里所说的审查,主要是从受案范围,诉讼主体、 起诉期限、前置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七曰内 立案受理;如果起诉状中有的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有其他欠缺的,可以告知原告予以纠正,待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后决定是否受 理;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并制作裁定书。
本裁定书的内容和写法:
首部:
依次写明文明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由于此项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其文书应另编字 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亦未 通知被告应诉,故在首部不必列写被告,而只列写起诉人的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正文:
(1)起诉人起诉的事由。可表述为:“XXXX年XX月XX日, 本院收到XXX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2)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其行文可表达为“经审查,本院认 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比如,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者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 格等)。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3)裁定结果。表述为:“对x x 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尾部:
交代上述事项,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上诉于x x x人民法院。”再由合议庭成 员署名,写明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等。
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
实例:
X X X市X 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 行诉字第 号
起诉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曰出生,汉族,待 业,住XX市XX区XX园XX号。
XXXX年XX月XX曰,本院收到李XX的起诉状,诉状称, XXX X年X月X曰和X月X曰,李X X先后两次被邻居王X X打
伤。李X X的家属曾多次要求X X公安局X X分局X X园派出所追究 王X X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对王X X迟迟不作处理,诉请法院判 决X X园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X X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追究王X X刑事责 任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X 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本,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X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长 X
审 判员 X
审 判员 X
年 月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