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
(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复核程序的刑事裁定书
1.概念、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的限制 ’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是高级人民& 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宣判 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依法报送核准死刑的案件,经 复核审理,根据核查属实的案情和有关刑法条款的规定,确认原判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参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 项,予以核准死刑的书面决定。
本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刑事判决书基 本相同,但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转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未授权 部分的死刑案件在内。
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系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予的,本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限制规定,与最髙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 件刑事裁定书相同。 -
2.特点和要求
(1)首部和尾部与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复核死刑案件改判刑事 判决书基本相同。
(2)诉讼中的各方意见,只能作复核审理的参考,不在裁定书中 写出来。
(3)本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的写法,与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案件刑事裁定书相同。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 知》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 人,核对事实和证据。核对后情况有无变动,应予适当说明。
(5)裁定书在援引法律条款前,应当增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 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3.实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3)赣刑核字第51号
被告人吴XX,男,生于一九六八年八月十六日,汉族,江西省 乐平市人,无业,家住乐平市乐华锰矿宿舍,现押于新余市公安局看 守所。曾因流氓斗殴被拘留二次和劳动教养三年。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1993)余刑初字 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x 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流氓罪,判处有 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复核。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 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本院确认,被告人吴X X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晚对黄X X 进行殴打,逼迫黄与陈XX (吴的老乡)换住房。同年四月三十曰下 午釆取胁迫手段抢劫周X x现金300元、赵x X现金100元。劫后又 在江新钢铁总厂山上区花园酒家寻衅滋事,砸烂酒家的碗和破璃,并 用菜刀将店主曹x x的手臂砍伤。嗣后,又窜到黄xx房内,对黄进 行殴打,抢去黄现金100元。接着又无故砸邹x的自行车,并在邹的 男友韦x x胸前划了一刀。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日下午六时左右,被告人吴xx带温xx (已 免诉)、程XX、欧XX、王xx (均已作治安拘留处罚)窜到花园 酒家,以该店主曹X X把其四月三十日在该酒店寻衅滋事的事向公安 局报了案为由进行报复,当遭到曹X X —家的反抗时,吴XX用菜刀 在曹X X的父亲曹X洋头部猛砍一刀,曹倒地后,吴XX又在其身上 连砍几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曹X洋送往医院后于当晚十一时死 亡。经法医鉴定,曹X洋是因他人用锐器砍伤右侧头皮矢状窦、右侧 脑组织,致大出血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XX、周XX、邹X、曹XX等人的陈述, 有证人温X X、程X X、欧X X等人的证言证实;有法医对被害人曹 X洋死亡的鉴定结论以及被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予以证实,被告人吴 X X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所供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 证言相吻合。
被告人吴X X虽因流氓斗殴被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但恶性不 改,在劳教期满后又多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抢劫他人钱财,直至 行凶杀人,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原审定罪正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 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