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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担保通知书--其他通知书

(一)提供担保通知书--其他通知书

  提供担保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在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在起诉 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査决定予以接受时,责令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 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根据以上规定和《样式》的规范,本通知书分二联,一联是存 稿,一联是正文,二联的主要内容相同。填写其正文部分的要求是:
  1.要求对什么人的价值多少的何种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责令提供担保的金额(或价值)、期限和法律根据;
  3.告知到期不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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