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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令--涉外民事案件专用的其他文书

(一)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令--涉外民事案件专用的其他文书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执行令,主要是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 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作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效 力的裁定后,对于该判决内容需要执行的事项发出执行令时使用的司 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 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裁 定承认其效力后,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这一规定是适用本执行令的法律依据。
  根据《样式》的要求,本执行令主要应写明:①申请人或外国法 院申请及请求的内容;②执行的根据;③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执行的具 体内容。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X X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令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用)
( ) 执字第 号
  申请人X X X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X X X X国X X X X法院
(或X X X X国X X X X法院请求本院承认和执行)对......(写明当
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第X X号判决。本院巳于X X X X年X X月X X曰作出(X X X X ) X民 字第XX号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于该判决内容的执行事 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 定.发出如下执行令:
  ……(写明执行的具体内容)。
院长X X X
年月曰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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